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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0-01-30 13:45:01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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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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