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奸杀案”改判无罪 用追责到底画上正义句号
备受关注的“山东临沭二中奸杀案”改判了——当事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正义复归但教训需要汲取
冤案的成因总是相似:不遵守程序正义;明显客观证据不足,通过主观证据来凑合;对证据标准的审核、非法证据排除的层层司法关口的失守。
首先,这起命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体物质;唯一的物证上未提取到张志超指纹。其次,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本该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能逾越的程序底线,在本案中却被突破了。
抛弃对于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保护,看似提升了打击犯罪的“效率”,却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警方对办案客观证据的要求,将查清案件真相寄托在当事人的口供上,很可能存在铸冤风险。
冤案洗雪延宕了整整15年
本案还有另一个受害者——张志超当年的同学王广超。他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如今此案也得到了一并纠正。为什么一个未成年人没有撒谎,没有陷害同学,却遭到了牢狱之灾?
证据环节疑点重重,但在2017年最高检指令再审之后,本案审判仍延期了6次。从“强奸杀人犯”到重获自由之身,张志超的洗冤之路走过了漫长的15年,他入狱时还是个少年,却在监狱里蹉跎了岁月,其间父亲、爷爷、奶奶、姥姥已相继去世。“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用在张志超案上注定辛酸。
“无罪推定”原则被突破,对未成年人案件规定的“特别保护”被突破,最终换来这沉重的结果。是否该用刑事司法追责来亡羊补牢,用“案件责任终身制”告慰张志超的狱中青春岁月?张志超案是依法治国、司法纠错大背景下的新注脚,最终的纠错本质上也是法治回响。但反思与问责力度也该够“深”,这样才承载得起该案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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