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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2020-10-24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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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我觉得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法理学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普遍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法的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不可能超脱这些规律及其关系的制约。一定的法的现象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着法的现象的本质性特征,反映了法的现象发展过程中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和经常重复的联系和依存关系。因此,法的现象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任意废弃它们,而只能认识和利用它们。二是它的宏观性。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及其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琳琅满目,复杂多样。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三是它的基础性。如上所述,既然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在于揭示法的现象领域的普遍性规律,研究法的现象领域的宏观性问题,那么,就必须形成科学的概念和范畴,建立起严整的法学理论体系。法理学要研究反映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基本概念、范畴之间的有机网络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这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的基本标志,也是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认为,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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