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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赏析:谈谈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看完这篇文章懂了好多

2020-11-17 0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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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的权益及法律保障理由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形式及缺损的深层理由,探讨有利于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然而,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理由,如何解决理由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成为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一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作用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民工的歧视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理由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农民工拿不到辛勤劳动的工资。

(二)法律援助制度滞后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及法律援助制度滞后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理由,造成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

二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理由

(一)城乡二元格局

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城市的流动。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拉大了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目前,城乡二元格局我们不能人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正的制度形成的,而制度的不公正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

(二)农民工的自身理由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理由,也是其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同时,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涣散,这样使其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当其权益缺损后,得不到社会组织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支持,只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三)执法与维权难度过大

农民工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侵害之后,农民工希望通过政府、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最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不到实际的内容。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因为目前司法不健康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能力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三 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路径

(一)建立公平的权益保障政策

制度公正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农民工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正已经存在。那么,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一方面,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只有构建公正的制度,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命运的法律底线。

(二)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对农民工权益及法律保障的几点深思.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由于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其二,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其三,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

(三)尊重农民工的公民权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普适性要求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逆转的潮流。如果农民工在城市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尊重,必定会影响社会的安定秩序,此时,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任,调整农民工得不到尊重的社会关系,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为予以惩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得到法律的尊重,这样才能顺利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四 结论

总之,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理由,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理由。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立法,从案件的受理、审判、证据收集以及法律援助等各方面实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体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作用上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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