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家长参加“亲子运动会”摔残疾!小学:你太好胜才摔伤
如今,不少中小学都会举办家长和孩子一起参加的亲子运动会,以此促进学生和家长的交流沟通。大连市民徐先生的女儿在大连中山区风景小学上三年级,学校举办亲子运动会时,徐先生也应邀参加。但在运动会上,徐先生在参加比赛项目时不慎摔伤,造成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一起参加比赛的其他小学生才摔伤。而学校则称:徐先生摔伤是因为自己好胜。为了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徐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风景小学,索赔28万余元。2019年5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
徐先生的女儿在中山区风景小学上三年级。2017年9月30日上午,徐先生应学校邀请到小学参加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被安排参加“龟兔赛跑”和“八仙过海”两个项目。
“八仙过海”项目是两位家长双手举起一个充气垫子,下面罩着八名小学生,共同向前跑,徐先生在参加该项目比赛中,因脚底的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因徐先生当时双手高举充气垫,如松手将会砸到下面的小学生,所以他摔倒时不能第一时间用手撑地,导致徐先生受伤,多处骨折。经诊断,其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左股骨干近端骨折,左侧11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2018年11月经鉴定,徐先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徐先生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其他孩子才导致受伤严重。而且风景小学在举行运动会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使自己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至今不能正常走路。徐先生说,自己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如今受伤损失巨大。而他受伤后,家人多次和学校联系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风景小学未给付任何赔偿。无奈他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8万8千余元。
而风景小学拒绝做出赔偿。学校认为,徐先生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称,本次事件中学校无任何过错,应当免责。而徐先生在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由体育老师予以告诫后仍不改正,最终造成了损害。趣味运动会本身的参与者是家长与其孩子,设置的活动内容运动量不大、冲突性不强,主要符合孩子的运动能力与水平。徐先生参与的“八仙过海”运动充气垫宽度很大,小朋友和家长以及两位家长之间保持一定空间互不干涉,因为仅为娱乐而设定,且属于集体项目,上述的每一个步骤均要照顾八名小朋友在充气垫和小垫子之间来回移动,所以家长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不存在跑动,更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失去平衡,徐先生跌倒是双方均不能预见的结果。因此,本次事件存在意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属免责事由,学校理应免责。
学校认为,徐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因为求胜欲过强,在比赛后期开始帮助小朋友们拖拽本不应由家长拖拽的小垫子,最终在既托举充气垫、又违反规则擅自拖拽小垫子的手忙脚乱中跌倒受伤,因此徐先生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从一般的生活经验看,学校组织的活动并不激烈,无对抗性,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了解,如果感觉不适,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恢复正常的动作。活动场地系学校操场,其草坪是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学校专用人工草坪,完全符合运动标准和条件,上百名小学生及教师日常活动场地均在该操场上,也从未发生过此类受伤事件。组织活动前,学校悉心的准备了趣味运动大会秩序册,并将其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通过家长群予以传播。在举办活动的前一天,学校还召集家长进行赛前演练,徐先生也曾参与并了解项目规则。组织活动的当天,天气适宜并且有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指挥和裁判。事件发生后,在没有空闲急救车的情况下,校长还通过私人关系,从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紧急调派急救车,及时的将徐先生送至医院。可以说完全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风景小学称,如将学校组织小朋友和家长参加趣味活动定性为侵权行为,会造成学校不能也不敢再举办此类体育运动活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全面均衡发展。该趣味运动会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九年,从未发生过诸如此类的情况。
中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风景小学组织亲子趣味运动会,徐先生作为受邀一方参加运动会,未在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组织者的小学对设定活动项目的危险性预防不足,导致伤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请求学校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风景小学赔偿徐先生伤残赔偿金56821.80元;医疗费58731.58元;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36098元、伙食补助费805元、营养费4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876.40元;辅助器具费357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合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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