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打个满分就被处理 凭什么?
那个给高考作文打满分的阅卷组长,终于被处理了!
8月13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就日前在网上热议的那篇《生活在树上》的高考作文被阅卷组长打满分一事作出回应,其在官网发布公告:浙江省高考作文阅卷大组组长、浙大副教授陈建新擅自泄露答卷及评卷细节,决定停止其参加阅卷工作。
为什么我要说“终于”呢?
因为这件事已经发酵好久了,但是一直没有官方的回应。
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的另一个感觉是:打个满分就被处理?
等看到新消息内容,才明白这位阅卷组长是因为“擅自泄露答卷”而被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那些往年被泄露的“高考作文”,该如何处理呢?
这事儿要是搞大了,那还不得拔出一串串的作文阅卷老师啊?
就在笔者写这文章的时候,就这么随手一点,去当当网搜了一下,这历年高考满分作文集锦的书可不少啊,这都是哪些人在“擅自泄露答卷”?如果按照这次浙江的处理方法,是不是得处理一大批?那这工作是不是“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
浙江处理这事儿合不合理?当然合理,泄露答卷,那必须处理啊。浙江开了个头,其他省要不要跟上?
然而,然而,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处理结果一出来,网民们不仅没一丝喜大普奔的兴奋,而且各个义愤填膺,仿佛每个人都再一次被那篇高深难懂的满分作文碾压了一遍似的,纷纷在微博上吐槽、质疑这个处理结果。
莫非,处理错了?
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群众们对这一次的处理不满主要有以下个方面:
质疑是否应给满分质疑组长的权利质疑利益的输送质疑考生是否有真才实学唯独没有讨论事件处理本身的成立条件:泄露答卷。
所以,问题的根本是,没有人对考试结束后公开答卷感兴趣,而是对事件本身折射出的对于公权力的使用是否公平、公开、公正很关注!
在考试结束后,阅卷老师披露答卷到底合不合法?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并没有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这样的法律,但是教育部在2004年发布了一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第八款: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所以这次浙江教育部门对这位阅卷组长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我相信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后,在今后的时间内,将不会再有“高考作文”被公布出来。以前的咋处理,那只有天知道。
但是正如群众在网上质疑的一样,这件事情本身的核心问题,是围绕“权力”的讨论。
首先是是否应该给满分?
这是一个专业、学术性的问题。对于阅卷老师来讲,给几分是在他的专业范围内行使的权力,无论这个权力的行使是否带有个人主观的喜好,因为主观的喜好,也是他学术专业素养的一部分。所以对这个质疑,笔者认为站不住脚。
但是,我这里又要用一个“但是”,因为我想提醒诸位的是,早在103年前,也就是1917年的1月,中国白话文的倡导和推动先驱胡适之先生在他的《文学改良刍议》中如此告诫大家:
吾以为今日而言文学改良,须从八事入手。八事者何?一曰,须言之有物。二曰,不摹仿古人。三曰,须讲求文法。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五曰,务去滥调套语。六曰,不用典。七曰,不讲对仗。八曰,不避俗字俗语。
这个告诫,在今天这样的环境下,作为语文工作者的评阅卷者,是不是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呢?
其次是质疑组长的权力
从批量的阅卷过程来看,这篇作文被阅卷组其他三位老师给打了一个普通的分数,而组长却力排众议,给了一个满分。
我们暂且搁置专业性的问题。在这过程中,组员的意见应不应该听取?而且是所有的组员意见都一致的情况下,组长的“力排众议”,是否合理?
这涉及到评阅卷的权力分配和行使的规则制定,在这方面是否应该把“感性”因素进行量化,更有利于权力的公平使用?笔者学识浅薄,对此了解不多,也不敢妄加揣测。
只是对教育评判标准的“宽松或者量化”,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个最突出的例子是:高考录取 VS 自主招生录取。
第三是利益输送的问题
作为评阅卷组的成员,能不能出书?能不能开讲座?能不能办培训班?
我认为当然可以。
但是,你不能打着“高考”的招牌。
在本次事件中,这位组长陈建新组长有没有开讲座、办培训班,笔者没有任何实锤的资料。
但能够查到他曾参与主编的两本高考作文教辅书,分别为浙江教育出版社在2016年出版的《论述类文章精选精评》与2019年出版的《高考作文实战实训》。
目前这两本书在多个电商平台上均有销售。
《论述类文章精选精评》一书最新修订版中包括了“2017年高考 作文阅卷标准”和“精选20多篇考场作文及全真点评”
《高考作文实战实训》一书中也包含高考满分作文及点评
笔者认为这是不太合适的,因为“高考阅卷组成员”的身份,本身就是国家赋予的带有公权力属性的身份,因此以这个身份行使商业行为, 确实存在说不清的利益相关问题。
假设陈教授的书没有以“高考”为名,不以“高考”为卖点,那么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能被委任为高考作文阅卷大组组长,我相信陈教授的学术专业素养是非常高的,我也不相信那些对他的“用高考组长的身份来进行利益输送”的指责。
但是作为专家和学者,陈教授是否应该在学术以外的范围也稍加关注呢?比如对社会的关注、对法律的关注,对“阅卷组长”身份所带来的权力影响的关注?而不仅仅是一句“相信领导会给公正回答。”。
质疑考生是否有真才实学
这个问题,我想陈教授已经用他的分数来给出了答案。作为一个学渣,笔者一向是对那些名句脱口而出、名著随手扔出的学霸们心存敬畏的,哪敢提出任何质疑。况且在高考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能洋洋洒洒甩落这么多的大珠小珠,光这个弹琵琶的水平,就让在下服了一地了。
回到事件处理的本身,《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这个处理在法理依据上没有任何毛病。
但是这次事件折射出的不单单是个体的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从历史到今天,人们对于权力的理解、认知、追求和使用,还存在许多的问题等待去探索、讨论和解决。
这次阅卷事件看似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处理而结束,但实际上它所引起的讨论,将持续很久。
最后,我要用一段话来结束今天的吃瓜日记:
敬畏权力,
就要做到严以用权,
就应该坚持用权为民,
心存敬畏。
去查一下,这段话谁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