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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学论文写作规范引注操作指引(摘编)

2020-11-18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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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1.1 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须引注,平常的意思无须引用他人的话。

1.2 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1.3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

第 2 条 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

2.1 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应当准确,不得曲解。

2.2 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关系最密切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该问题的文献。

2.3 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原初文献为外文或者古籍,能够找到并阅读的,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

2.4 文献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

第 3 条 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3.1 已出版文献的引注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图书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

3.2 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查核。文献信息标注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述需要酌定。

第 4 条 引注信息的排版

4.1 注释内容采用页下注,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4.3 引注序号,文章建议每篇连续编码,图书建议各章(篇)连续编码。

第 5 条 引注符号的位置

5.1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子末尾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

5.2 对句子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第 6 条 引文的编排处理

6.1 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

做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处理时,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6.2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文可以独立成段,变换字体,整段缩进编排。如果引文只有一段,段首不再另行缩进。

第 7 条 文中图表的注释

7.1 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面;置于图表下面的,不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

7.2 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引出;图表系作者自制但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出。

第 8 条 夹注的用法

8.1 文中夹注古籍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

8.2 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一般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

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

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8.3 文中夹注页码

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说明后,在正文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

第 9 条 引领词的用法

9.1 “见”和“参见”

直接引用原文的,由于使用引号,足以识别是直接引用,一般省略引领词“见”。概括引用的,使用“参见”引领;在引用意图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参见”。

9.2 “又见”和“另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用“又见”。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文献,可以用“另见”。

9.3 “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用“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用“转引自”。

9.4 “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

第 10 条 多个文献的用法

10.1 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同一注释中包含多个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同一注释中包含中外文文献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

10.2 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

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略写。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必要时标注页码。

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标示文献性质的“编”“主编”等可以省略;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文献名称可以略写副标题。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完全相同,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以写“同上注”;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习惯,如“Ibid”。

10.3 同一个文献多个来源

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原则上只引用一个来源,即最早的出处。

一些早期文献的最早出处一般读者不易查找,作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引注该文献重印或者转载的信息。

第 11 条 对文献的解释和评论

除了纯粹的解释性脚注,引用文献的脚注也可以适当夹带解释或者评论。

第 12 条 纸质文献的引用

12.1 引用纸质出版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整理、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数)、页码或者章节。

文献主要作者(包括文献的原创者及主编、汇编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献的翻译者、整理者、勘校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后。

12.2 纸质出版文献的主要作者与作品之间,用冒号间隔;其他要素之间,用逗号间隔;同一要素的多个信息,用顿号间隔。

12.3 引用文献的名称,包括文章标题,用书名号;栏目名称、丛书名,可视情况使用引号。

引用文献应当用全称,不用简称。文献名称冗长的,第一次引用仍应写全称,再次引用时可以略称。

12.4 图书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社和出版时间。出版社名称应当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写所在城市。

出版时间只写年、不写月。出版月份与讨论主题有关系的,可以写明月份。同一年不同月份出版有不同版本的,应写明月份。

12.5 期刊名称用书名号。期刊的“社会科学版”“人文社会科学版”属于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注明,置于书名号内。

12.6 期刊之外的其他连续出版物,一般标明主编或者编,书名后直接标注“第×卷”“第×辑”或者“第×卷第×辑”,并注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

12.7 引用会议文集、纪念文集或者其他专题文集中的文章,应当完整标注该文集的编者、书名和出版信息,以“载”字开头。

12.8 报纸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年、月、日;必要时,注明版面信息。

新闻类杂志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期次,必要时括注刊发时间。

12.9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文献必须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使用“国立”“中央”等表述,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加上引号。

台湾地区图书的出版年份写公元年。台湾学者自己出版发行的图书,没有出版机构的,可以只写“自版发行”。

台湾地区期刊卷、期的标注方式从各期刊,年份用括号注明公元年。

12.10 引用书籍或者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是概括提及书籍、论文,则不标页码。

引用同一著作的几个内容不连续的页码,用“、”隔开;内容连续的页码(包括连续两页),用短横线-连接。页码数字置于“第”和“页”中间,“第”和“页”只写一次。

第 13 条 引用非纸质文献

13.1 引用非纸质文献的原则

引用网络文献、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等非纸质文献,应当谨慎。

除非绝对必要,不引用已经消失的网页。不得已而引用的,应当提供该网页曾经存在的证据,并如实说明该网页现已不存在。

13.2 网络文献的引用

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献,引领词、作者、文章名参照前述做法。在作者和文章名之后,标明网站名称、上传日期和网页地址。

13.3 博客、微信公众号的引用

引用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应当非常谨慎。没有特别需要,不宜引用;原则上,只限于引用原创文章。

13.4 广播电视节目的引用

引用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标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栏目名称、播出时间;必要时,可以标明节目主持人姓名;可能的话,标明该广播电视节目在互联网上的链接。

13.5 音像制品的引用

引用CD、DVD等介质的音像制品,应当标明其名称、制作单位和发行时间。

第 14 条 未发表文献的引用

14.1 未发表文献的引用原则

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当特别谨慎。除了考虑论证的需要和文献本身的可信度,还要考虑文献的私密程度和当事人的处境,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14.2 访谈的引用

引用访谈应当事先征得被访谈人同意并标明访谈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

14.3 内部资料的引用

引用未发表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或者口头讲话,原则上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适当注明文献产生、保管或者公开之时间、地点和方式。

内部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引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原则上不得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当对敏感信息做相应处理。

14.4 会议论文的引用

引用未发表的会议论文,一般应当经作者同意。如果会议论文明确要求“请勿援引”,则不应援引,除非得到作者特别许可。

引用会议论文,应当注明会议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地点等会议信息;学术团体持续举行的年会,时间、地点可以从略。

14.5 学位论文的引用

引用已公开的学位论文,无须经过作者同意。引用时,应当标明作者毕业的学术单位、年份和学位层级。

第 15 条 法律文件的引用

15.1 法律文件的名称

法律文件名称应加书名号。法律文件名称中的“试行”“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序号,应当视为法律文件名称的一部分,括注于书名号内。

15.2 法律文件名称的缩写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并无须特别说明。但文件名称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称,不略写。

法律文件名称较长,文中需要反复提及的,可以使用业内通用的简称。使用简称的,必须在该文件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予以说明。法律文件的简称仍用书名号。

15.3 法律文件的版本

引用经过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所引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年份,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

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件,应当予以注明,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

15.4 法律文件的条款序号

为使行文简洁,法律文件的条、款、项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序号中的括号省略。但法律文件名称中的条款序号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

原文引用法律文件的,引文中条、款、项、目的序号一般从原文。

15.5 法律、法规、规章的引用

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法律的名称和条文序号。

引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决定,应当标明决定机关、决定名称、决定时间和会议届次。

援引法规、规章的条文,参照法律。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

15.5 规范性文件的引用

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制定机关的,制定机关在书名号内;否则,制定机关放在书名号前。

15.6 立法说明的引用

引用官方的立法说明,应当标明报告人、报告名称、报告场合和报告日期;必要时,可以用括号标明报告人的身份。

15.7 官方会议决议的引用

引用官方会议决议,应写明决议名称、决议机关和作出决议的时间。

15.8 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引用

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视情况加国别(国际组织名称)和年份。

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加书名号,约定俗成的简称除外。

国别或者国际组织名称一般置于书名号之前,但国别或者国际组织名称是法律文件名称一部分的除外。

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必要时可以括注外文。

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特定译本,一般应当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国际公约的官方文本,不需要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

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条文序号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款、项依习惯用数字或者字母。外国法律增订条文“之一”“之二”,不改为阿拉伯数字。

15.9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件的引用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应当根据情境注明“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

对于台湾当局及所属机构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名称,应当根据情况做变通处理,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加引号。

第 16 条 司法案例的引用

16.1 援引案例,优先考虑援引裁判文书。引用案例包括案例名称和案例来源;必要时,可以加上裁判时间。

16.2 案例名称一般不加引号。在叙述过程中提及的广泛流传的非正式名称,加引号。

16.3 裁判文书一般应注明审判法院、文书名称和案号。审判法院用全称,案号中的年份加圆括号。

1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

第 17 条 外文文献的引用

17.1 引用外文文献的原则

引用外文文献应遵循该种文献的通行体例,并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

17.2 中文文献优先引用

相关外文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用中文译本。

17.3 外文文献的翻译

引用外文文献,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

翻译外文著作时,原文注释中的文献一般不做翻译;注释中的说明性、评论性文字,应当翻译。

17.4 外文文献中的人名

人名中姓和名的次序采用“名从主人”原则,即尊重作者自署的方式。

外国人名,原则上写全名;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以略写。

17.5 异体汉字的写法

中、日、韩、越文中的异体汉字,容易出现乱码的,可以使用中文简体字替换。

第 18 条 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

18.1 论文标题

标题应直观、贴切反映论文主题,力求简洁、通顺。原则上不用三重标题。

标题内容不用脚注说明,需要说明的信息宜在正文中说明;作为题注的作者介绍、项目信息、致谢等内容除外。

18.2 论文摘要

摘要应客观反映文章核心内容,言之有物、连贯顺畅、独立成篇。

摘要可以摘录文中字句,但不宜大段重复论文段落。摘要不使用第一人称(如“我认为”),忌带主观评价(如“具有开创意义”)。

学术论文的摘要,以200~300字为宜,不分段;论文篇幅较长的,摘要字数可以稍多。

硕士学位论文的摘要可以稍长,一般不超过800字(以一页A4纸为宜),建议分段;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一般不超过1600字,分段。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摘要的字数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摘要不用脚注。

18.3 关键词

学术论文摘要之后,附关键词3~5个。关键词部分以“关键词”字样引导,后加冒号。

关键词应当标示论文的核心主题因素。不使用过分特别、其他研究者不会想到的语词,也不使用过分普通、没有识别度的语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一般不带引号、书名号。关键词之间留两个字符(一个汉字)的空格,或者用分号隔开。

18.4 作者介绍

论文作者介绍,应当标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学术头衔(职称、学历)。作者学历,一般只写最高学历,可以具体写上学位授予单位。

合作作品,宜在作者介绍部分说明各自分工或者参与情况。

作者介绍可以置于页下脚注位置,也可以置于论文摘要和关键词之后。采用页下脚注的,用星号*标明;有多位作者的,一一说明,但只标记一个星号。

18.5 项目说明

论文系课题项目成果的,可以注明课题项目的支持机构和项目名称;有项目号的,可以同时标明项目号。

刊发的论文与课题项目应当有关联性。同一论文的项目支持机构原则上只写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

18.6 作者致谢

作者以外其他人的贡献,可以适当声明。致谢应当客观、诚恳、简约。

18.7 参考文献

如有需要,文后可以附上论文写作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较多的,可以按文献类别、语种、作者姓名顺序、发表时间排列。

法律专业图书可以分别做参考文献、案例索引、术语索引(或人名索引)、图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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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法学引注手册」,该引注体例由35家法学期刊、出版社、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并由中国法学会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以期推动法学论文和书籍引注体例的规范化。本文摘编了较为常见的引注规范,未尽事宜,请详见原书

- 示例 -

1.引用图书的基本格式为:

2.引用已刊发期刊文章的基本格式为:

3.引用网络文献的基本格式:

4. 引用学位论文的基本格式:

5.引用法律文件的基本格式:

6.引用司法案例的基本格式:

7.引用英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的基本格式:

- 完整的引注规范,请详见 -

法学引注手册

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

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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