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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文写作的进阶之道

2020-11-19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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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文无定法。绝不是说写文章可以不讲究方法。撰写学位论文,尤其如此。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既不复杂,也不难懂。关键在用实例示范。

第1则: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一、引言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2、资料3、结构4、方法5、见解6、文章7、社会责任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举例:论抵押权制度其变体形式:“宾语”+“论”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第2则:学位论文的结构

三、学位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

学术论文的结构:目录序言导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目录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二)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本论部分的结构——大体上有五种: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

第3则: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

关于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前面讲到,一篇学位论文包含以下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称为学位论文的“七要素”。其中,选题和结构,前两次讲座已经讲过。今天讲另外四个要素:“资料”;“见解”;“文章”和“社会责任”。还有一个要素,即“方法”,留待以后再讲。

四、学位论文的资料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

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

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评审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

(一)第一项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新的资料

“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

现在常见的问题之一:资料贫乏常见问题之二:是资料陈旧常见问题之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

(二)第二项要求: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

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

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

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

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

(三)第三项要求:有参考文献目录

五、学术见解

(一)学术见解的意义

学术论文要素之一的学术见解,指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张、观点。答辩委员会或评定人评价一篇学位论文,一个重要内容是,作者是否有创造性的学术见解。

学术见解区分为:一般学术见解;基本学术见解。

所谓一般学术见解,是指论文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学说,作者所作取舍和表态,作者自己所赞同、所采取、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

所谓基本学术见解,是指一篇学术论文所表达的作者的基本思想,平常称为主题思想。

(二)如何表述一般学术见解?

大致有四种方法:

第一种:采通说

通说、多数说,指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主张,自有其相当的真理性和说服力。作者表示赞同通说,在方法上应当先列举不同的学说,指出其中某一种学说是通说,作者赞同之,即可。无须陈述什么理由。

第二种:从新说

事物有新旧之别,新事物较之旧事物,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学术观点也是如此,新说相对于旧说,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和说服力。作者在论文中列举不同学说之后,仅指出何者为新说,何者为旧说,表明作者赞同新说即可。也无须陈述什么理由。

第三种:择善而从

作者在列举不同学说之后,还须依次列举各说的根据和理由,然后对各种学说进行评说,指出各说的优点与缺点,最后采纳其中最优者。采用这种方式表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还要具有相当的思辨能力。这种方式表述的学术见解,区别于采通说、从新说的随大流、人云亦云,应当被评价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四种:自创新说

作者对于已经存在的学说均不采取,而自己提出一种新的学说。不仅要求列举现有的各种学说,列举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对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进行分析批评,指出各种学说的理由均有不足,各种学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均不足采,然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说。作者提出的新说,要真正属于前人所未曾提出过,否则不能成立新说。还要对自己的新说进行论证,举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证明其可以成立,并进一步指出自己提出的新说能够兼有现在的各种学说的长处,回避现在各种学说的短处。可见采取这种方式表述学术见解最难。

(三)从什么地方找某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从什么地方找它的优点和缺点?

某种学说的根据、理由和优点,应当从该种学说的首倡者和赞同者的著作中去找;该学说的不足和缺点,应当从该学说的反对者和批判者的著作中去找。

学术的规律性的现象是,提倡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陈述其根据、理由,举出其可能的优点,反对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据、理由,揭发其缺点。

(四)法学研究的难题

在将不同的各种学说的根据、理由、缺点都找到、列举出来之后,再由作者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判断:何种学说根据、理由较充分、有说服力,何种学说根据、理由不足,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然后决定采取哪一种学说,也就容易了。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

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法学研究的困难。

(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

判断的标准?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例如,近年关于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保险,在新闻媒体上发生激烈争论,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

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

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对受害人有利。

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

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项,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开办这种保险,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论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六)关于基本见解

所谓基本见解,即写作学上所谓“主题”。

“主题”一词源于德语,原指乐曲中的主旋律,翻译之初,用在文学艺术创作中,用以指各种作品所表现的中心思想。文章的主题,是文章的全部内容所表达的基本思想。记叙文、说明文的主题,人们习惯称之为主题思想或中心思想;议论文的主题,称之为中心论点或基本论点。

主题,亦称命题、立意、立论、意旨。对基本见解的第一个要求:要有胆识,要敢于坚持真理对基本见解的第二个要求:要有预见性、超前性等到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制定该项法律了,你才主张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大声疾呼,有什么用?!

对基本见解的第三个要求:你的基本见解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

小结:必须指出,你的基本见解无论如何新颖,无论如何超前,一定要有起码的根据,亦即能够自圆其说。不能自圆其说的所谓创新,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无任何实益可言,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罢了。

六、文章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硕士、博士论文时,有一个内容是从文章写得好不好的角度,对论文作评价。有的学校的学位论文鉴定书格式文本上,只要求评价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流畅,这显然不够。从文章写作的角度评价学术论文,应当不限于文字功夫,因此我将学术论文的第六个要素称为“文章”,它的含义是:“文章写得怎么样”?

(一)文体

在文章这个要素当中,首先一个问题是“文体”,即所要评定的论文是否合乎硕士、博士论文的文体。

这里需要对文体稍加说明。什么是文体?文章的文体,又称文章的体别、体裁,一般说来,指对文章所作的分类。

文章,因所采标准不同,有各种分类:

例如,依作者风格进行分类,有所谓苏体、陶体、韩体、柳体;

依是否押韵,有所谓骈体即韵文体,和散体即无韵文;

依形式和对象,有所谓骚、赋、颂赞、哀吊、论说诸体;依是否接近口语,有所谓文言与白话;等等。

虽说有各种不同分类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文体,指文章的类别。

曾国藩将文章区分为三门十一类:

第一,著述门。包括论著类、词赋类、序跋类。所谓论著类指著作之无韵者;词赋类指著作之有韵者;序跋类指为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

第二,告语门。包括诏令类、奏议类、书牍类、哀祭类。所谓诏令类指上告下者;奏议类指下告上者;书牍类指同辈相告者;哀祭类指人告于鬼神者。

第三,记载门。包括传志类、叙记类、典志类、杂记类。所谓传志类指记人者;叙记类指记事者;典志类指记政典者;杂记类指记杂事者。

其中第二类论辩文体,中学语文课上称为议论文、论说文。凡是发表自己的主张,阐明某个观点,解释某种理论,批评客观的存在,用自己的思想、观点去说服他人,均属于这一类。

论辩文体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体、抒情文体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因此通常简称论文。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

非学术论文即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

学术论文,再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和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这是以研究性作为划分标准对学术论文体的再划分。

我在前面已经谈到,一般论文下笔之时,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主张已经存在,不须作什么研究,只须予以解释、论说、表达。而学术研究论文下笔之时,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观点、主张,只是确定一个研究课题、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经过研究最后才产生、形成思想、观点、主张。

这个区别在论文题目上就表现出来:

一般论文的题目必须用决断的语气,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即使用了疑问的语气,其实际的意思仍然是肯定的。但学术研究论文,就不能这样,学术论文的题目,不能是论断。

例如,“论某法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就是一般学术论文的题目,不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因为作者关于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已经存在,仅须予以解释、说明、表达就够了,无须再作什么研究。

“论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是一个论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尚有待于进行研究。这就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

除了题目集中反映文体外,文章中间的标题也要符合文体。

一般学术论文,文章中间的标题也应当是一个论断,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学术研究论文中间每个部分的标题则相反,不能够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不应当是一个论断,只能够确定该部分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例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五期第一篇文章《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当然是一篇学术论文,但属于一般学术论文,不是学术研究论文。因为题目采用了肯定的语气,表明作者的基本思想和观点已经存在,本文的任务只是解释、说明和表达,以求说服读者,而不须再作研究。当然,一般学术论文是此前学术研究的成果,自不待言。

文中有三个标题:

一、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二、司法开放性是司法权威和独立的最终力量源泉三、司法能动性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开放的条件

都是采用肯定的语气,分别是三个论断。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要求。

再看同期另一篇文章《安全关照义务论》。从题目看,只是表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安全关照义务”。究竟作者有关安全关照义务的观点、主张是什么,是认为很重要,主张我国法律应当规定此项义务,抑或认为所谓安全关照义务没有什么价值,主张我国法律无须引进此项概念?从题目无从判断。这就符合学术研究论文的文体。

再看该文中间的标题:一、问题的提起二、比较法上的观察三、对外国学说的评析四、履行辅助者、举证责任

都不是论断,不采用肯定、否定语气,符合学术研究论文文体的要求。这是一篇专题研究论文。

再举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民商法论丛第10卷王建源的《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我们看第二章“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下分五节,标题:

第一节 让与担保的类型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设定第三节 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第四节 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第五节 让与担保的消灭

均只确定该节的研究范围,不作论断,不采肯定、否定语气。

学术研究论文的思想、观点、主张,产生于研究过程的结尾,基本见解表述在结论部分,关于各章、各节的研究结果,表述在该章、节的结尾,有的在每一章后面设一节小结,在每一节后面设一段小结,这是学术研究论文文体所决定的。

(二)文字

与学术研究文体相适应,还应当谈到“文字”、“文风”和“文采”。

1、学术研究所要求的“文字”

当然首先是:准确、流畅,符合语法、文法。别的文体常用的一些修辞手法,不能用,或者一般不能用。例如:抒情、描写、夸张、比喻、拟人等等。科学家在讲解什么是“相对论”时,说:你如果和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孩呆在一起,总觉得时间过得太快,两个小时过去了,总觉得还不到半小时。反之,让你和一位又老又难看的老头或老太婆呆在一起,恐怕半小时你也奈不着,心里尽埋怨,时钟是不是停了。感觉上真是度日如年。这就是相对论。这就是比喻。但爱因斯坦研究、证明相对论,能够这样吗?社会科学研究也是如此。

2、学位论文的“文风”

所谓“文风”,指文章的风格。

(1)第一项要求:要避免美文、译文、欧化的风格

学术研究论文,常常引用许多外文资料,容易受外文风格的影响,例如外语多用从句,尤其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甚至主语也是一个从句。中文很少用或者几乎不用从句。还有倒装句,中文也很少用。外语中复合句很多,中文都是单句。如果不是直接引语,应当尽量避免外语句式。否则,读者觉得不象作者的研究成果,象是外文的翻译。

(2)第二项要求:要避免口语化

学术研究论文如果通篇都采用口头语,一是不经济、难免冗长、拖蹋。二是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不能改用口头语。例如“要约”不能写作“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不能写作“关于同意订立合同的答复”。所谓“但书”:“但什么什么除外”、“但什么什么不在此限”。不能写成“但是,什么什么在外”;“但是,什么什么不受此项限制”。三是口头语、白话,看似易懂,实际上含义模糊,难以做到准确。

因此,学术研究论文中,总会使用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许多法律概念本身就是文言词语),整个风格介于文(言)、白(话)之间。

(3)第三项要求:要使用法律观念

例如,“阐释学”与“解释学”,可能在一般语义上没有不同。“阐释”与“解释”,在非法律领域,可以说同义。但在法律领域,就只能用“解释”,不能用“阐释”。您查查我国台湾,还有日本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有没有把法院、法官、法学者对某个法律文本、法律条文的“意见”叫“阐释”的?加德默尔等的哲学,中文叫“哲学解释学”、“哲学阐释学”、“哲学释义学”,均无不可,但“法律解释学”,不能叫“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日本50年代的法解释论争,产生一大批著作,没有用“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的,都叫“法律解释学”,何故?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解释法律”之职权,而不说“阐释宪法”、“阐释法律”,何故?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不说“阐释宪法及统一阐释法令”,何故?“阐释”、“释义”均非法律概念。

“解释”是法律概念,它与裁判、裁判权、解释权、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规则、解释文件、解释拘束力等法律概念密切联系。法律和法律学,无论吸收任何“知识”,都要融入、纳入固有的法律概念体系之中,不容许游离于固有法律概念体系之外。必须掌握、运用法律概念体系进行思维,而不是用自己喜欢的别的领域的概念取代法律概念进行思维。“上诉”就是“上诉”,既不能叫“上告”,也不能叫“控诉”!

(4)第四项要求:使用特定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

例如,“批准”和“认可”(“承认”),从产生的效力结果看,似无不同,但“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认可”(“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行为,申请人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给予“批准”,因此“批准”总是与“行政权”和“行政程序”相联系。“认可”(“承认”),是“司法权”(“裁判权”)的行使行为,对于涉讼的此前已经存在的当事人的某个行为、某个意思或者某种关系、某一事实,法庭表示肯定的意见,即予以“认可”(“承认”),因此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可”(“承认”)总是与“裁判权”和“民事程序”相联系。你看,日本的法院判决、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我国大陆的法院判决有用“批准”的吗?

引自法律思想网的实例: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

徐国栋译: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

Maxm翻译: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

张企泰转译: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陈华彬转译: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作为对照,我们看英国人和美国人的翻译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翻译:Nothing is so consonant to natural equity as to regard the intention of the owner in transfering his property to another.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翻译:What could be more in line with natural justice than to give effect to a man’s intention to transfer something of his to another?

评论:显而易见,在上述多种表达中,用“承认”一语是适当的,而用“批准”一语是不适当的,因为不符合民事法律的性质。“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有的教授因为弄不清楚这些个概念的差别,而受到学生和读者的嘲笑。也有人故意使用自己发明的或从别的领域搬来的“词语”,以显示学问高深。须知不同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可不辨!

3、学位论文的“文采”

学术研究论文,往往缺乏文采,读来枯燥无味,引不起阅读的兴趣。有人会说,学术研究论文,既然不能使用夸张、比喻等手法,就难以避免枯燥呆板。但是,学术研究论文也确有不枯燥呆板而具有文采的。大致有几个要点:

(1)要避免段落过长

一个自然段七八百字、上千字,连续两三页,读起来很累,能不枯燥吗?

(2)句式要有所变化

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字、词表达,同一个句子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只要将字、词位置稍作调整,就可以求得句子的变化。

唐弢著《文章修养》举了一个例子: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是在昨天。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是我和两个同学。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是法国公园。我于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我和两个同学于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法国公园是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地方。我是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

这就有八种不同的句式。前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

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

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这就有四种不同的句式,如果不考虑原文,则还可以变化出许多种句式。

第一次写下的句式,觉得不妥当,稍作调整,换成另一种,仍不妥当,再换一种,直到认为妥当为止。

如果一个段落有两个句子的句式一样,就显得呆板,读起来不舒服。请看《文章修养》举的例子:

“两人的脾气是不同的。自然,相通之点是有的,但比较起来,差别是显然可见的。”

再看中华读书报(2004年2月25日22版)上的例子:

“他首先指出我所谓的不公平的税收制度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收制度是公平的。当然,法律对逃税者的惩罚是很严厉的,严厉到使任何人都觉得为一次逃税而造成终身悔恨是划不来的。”

这两个例子,文法上并无毛病,因为连用几个“是……的”句式,就显得非常呆板。如果变化一下,使句子的句式有所不同,就生动了。这就是所谓“单句忌同”。

(3)要讲究句子的长短变化

平常对于写文章的要求,有惜墨如金的说法。大意是说,一个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绝不用两个句子;一个较短的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就绝不用较长的句子。写文章应当要求简短,但是不能误以为愈简短愈好。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冗长而多余的字、词,当然应当删除,因为删除并不影响意思的完整,反而更准确。但不能为追求简短而损害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应当在意思明确、完整的前提下,讲究句子长短的变化。

一篇文章不能全用长句,也不能全用短句,既有长句,也有短句,长短相间,不仅有了变化,而且产生抑扬顿挫,避免呆板,有了文采。

4、关于“文气”

究竟什么是文气?一篇文章,句子的构成,或长或短,或张或弛,彼此并不一律,因此读起来的感觉,及读出来的声音,就有高低、强弱、缓急,产生抑扬顿挫,这就是文气。

由于标点是传达说话的语气的,因此往往决定文章的气势。大抵用“句号”则声音由高而低,文气也就由扬转抑;用“疑问号”、“感叹号”则尾音上升,文气也就由抑转扬。须注意的要点是:

(1)标点符号错杂运用

一篇文章,不应当全用句号,也不可能全用疑问号、感叹号,错杂运用,使文章抑扬有度,形成文气的跌宕。

(2)句子长短变化

“文气”也与句子的长短有关。大抵句短则气势紧凑、急促,句长则气势迂缓、松弛。有了长短变化,就形成文气跌宕,有抑扬、急徐、张弛的变化,有节奏感、有气势、有气魄。注意了这些要点,文章就会有“文采”,避免了枯燥呆板,就是好文章。

七、社会责任

学术论文最后一个要素是社会责任。社会科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研究者本人就生活在社会中,属于社会的一个成员。这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物质存在为研究对象不同。因此,学术研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在法学研究中,曾经有人主张以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作为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在于历史的发展不是直线的,是曲折的,有时还是迂回的。处在历史的某个时段,会认为某种学术观点、主张、学说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被断定为真理,但在若干年后将会发现,该学术观点、主张、学说其实是谬误。这与判断“日心说”、“地动说”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真理不同。因为地球终归在转动。

因此,学术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的影响,甚至出现迎合某种需要的所谓媚俗、媚上的现象,出现学术的泡沫化现象。于是产生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负责。

学术研究要讲社会责任,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我们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你在论文中所得出的基本见解,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修改法律的建议,一定要负责任,须知我们是在讨论国家的立法,你的观点和建议,不仅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权利,不仅仅是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行为准则,而是在为中华民族,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制定行为规则,是在处分我们的子孙后代的权利!在处理如此严肃、重大的事情的时候,怎么能够掺入个人名利的考虑?!怎么能够容许有任何的轻率和随意性?你在论文中表述的见解、提出的立法建议,将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参考,一定要慎重,不要轻率地提一个什么立法建议,要有社会责任心,要对学术负责,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对这个问题,在今天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学位论文的写作,是最严肃的学术研究。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定要自觉抵制学术领域的浮躁之风!勿使钻研变成钻营,创作变成炒作,学术变成权术,学术界变成名利场!

八、结语

据我所知,法学院校并无讲授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不知其他学科是否也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受王家福先生的委托,协助王先生指导民法博士研究生,将自己摸索的研究写作心得,概括为学术论文写作“七要素”,尝试在第二学期用半天时间讲授。听课的博士研究生反映对他们的学位论文写作颇有帮助。间或也在一些院校对硕士研究生讲授。但一直没有形成讲稿,只是一个提纲,也一直没有公开。因心中存有疑虑,担心是否将研究生引入一种形式主义,或者被指为一种“八股”。2000年春节期间整理成讲稿。2004年2月再次进行补充整理,然后以电子版形式在一些研究生中流传。2004年6月进一步补充整理定稿,并决定在网络公开发表。曾参考唐弢著《文章修养》、徐振宗等编著《汉语写作学》和焦垣生主编《写作学教程》等著作,特此说明。

来源: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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