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服务中心以2007年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做挡箭牌
2019年的供热时间已经到来,新闻播出供热单位提前五天已经点火升温,可是最近供热公司人员还是不足,供热工作做好了吗?为什么吕梁市集中供热服务中心人员不足呢?问题就出自在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吕政办发【2007】2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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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一页上面写到为了推动吕梁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希望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文件第一章第三条介绍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期限为五个月,从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但总供热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度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以及客厅温度达到18度(±2度),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度(±2度)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热量收取采暖费。没有实行分户计算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建筑面积80—120平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建筑面积包含阳背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宅供热。对不按供热、用热合同以及本办法规定供热,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供热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但出现以下情形,供热单位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热用户应及时向12319进行投诉,12319接到投诉后,应于2日内明确答复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停热事故;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的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文件中没有规定报停收费平米与价格,收建筑面积的30%执行的什么文件
小编替民说十句话:
第一句:吕梁市集中供热中心执行2007年10月15日的文件,(13年前的文件);
第二句:吕梁市多少热用户是否在十一月一日室温已经都达到规定温度;
第三句:是不是应该安装散热器的场所收费,没有安装的就不能坑老百姓的钱;
第四句:往年室温没有达到规定温度的收费所是不是按比列给百姓退了暖气费;
第五句:不要说什么老百姓家里施工问题导致温度差;
第六句:供热管道是否全是有资质的工程队按监理要求验收;
第七句:如果老百姓温度达不到要求怎么取证,申请退款流程;
第七句:服务中心是否能做到及时处理热用户的诉求。
第八句:吕梁市集中供热中心主任到供热所站长没有搞清楚政策,就是拿一个文件和热用户讲道理;
第九句: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落实了对供热单位签订的责任书,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位;
第十句: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履行自己的责任,该缴费的积极缴费,把送暖工作做到贴近民意,遇到诉求积极处理,热用户可以取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申请退暖气费。
老百姓欠费主动缴清,服务中心及时解决热用户的诉求,不要找任何理由,挺过这个寒冷的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