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罩车衣遮挡号牌违法吗?公安部交管局转发了这篇文章
↑图1: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路边违法停放的车辆,车身都被罩上了车衣
↑图2:北京市西城区儒福里胡同路边违法停放的车辆,车身均被罩上了车衣
此外,随着路侧停车电子收费的实施,依靠识别号牌实现停车电子收费的手段,也将面临因号牌不能识别,停车收费面临挑战。如果交管部门对此现象不予管理,将进一步纵容罩车衣违法停车,车主便可以实现随意违法停车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静态停车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用车衣遮挡号牌也将成为停车收费管理的避风港。
4.部分法院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包含“停驶”状态持支持态度
笔者经查询发现,在司法判决及媒体公开报道中,部分法院对于将“停放状态的机动车”涉嫌未悬挂、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认定为“上道路行驶”,持支持态度。
>>>>案例一:
海淀法院网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无车牌路边停车是否属于无车牌上路行驶》一文载明,张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违法停放,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并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罚,张某不认可自己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遂将交管部门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审结该案时,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理解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车和移动属于连贯的整体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机动车的暂时停驶状态与行驶状态割裂开;本案中,张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上述停驶路段属于城市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故交通警察根据张某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同时,海淀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责任。因此,交管部门对张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九十五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在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用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即:只要在道路上使用,无论其正在行驶还是正在停放,均需依据法律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不被遮挡、污损。在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也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相应处罚。
“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而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不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上述列举的情形,最主要的特征是区分遮挡号牌的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本人故意作出,而区别于自然原因或他人所为。交通执法中要求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作出处罚,区别于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排除因客观原因造成号牌被遮挡或因他人原因号牌被遮挡,也就是说主观上属于行为人自己所为,并非客观因素和他人所为而形成的机动车号牌被遮挡的客观现实,这就构成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行为人自己将车衣罩在机动车上,并自然地遮挡了机动车号牌,该行为是行为人所为,且是行为人能够轻易看到和确认识别的,尽管当事人声称罩车衣的目的是防止车辆变脏,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虽没有追求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后果,却放任了机动车号牌被遮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具备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
综上,将车衣罩在机动车上,形成机动车号牌被遮挡的客观事实,且该行为属于行为人自身主观而为,并非客观因素或他人所为,同时,对遮挡号牌的客观事实处于放任状态的,应当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素材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