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文写作意图受动性?即:不是“我要写”而是“要我写”
2020-11-20 14:15:02
如何理解公文写作意图的受动性?即:不是“我要写”而是“要我写”
机关公文写作是一种受命写作,“遵旨”行为。这是从机关公文写作的过程这个角度来认识其特性的。我们知道,文学创作是一种相对比较“自由”的写作活动,通常情况下是由作者自己确定写不写,为什么写,怎么写,什么时间写完等都可以由作者自己安排,机动性比较强。而机关公文写作则不同,主要的不是“我要写”而是“要我写”,不是“自言”而是“代言”。写什么,怎么写,什么时间写完,都必须按照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的交待实施。
文学创作可以称之为自主类写作,机关公文写作是受命类写作。作为承担文件起草任务的同志,必须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并把领导的意见和意图作为起草文件的一个重要依据。相反,如果不去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吃透精神,而是凭个人的一知半解,自以为是,文件的起草工作就会走弯路,贻误时机。因此,制发公文的任务一旦下达,撰稿人员不论喜欢不喜欢,有没有兴趣,都必须以对党、对组织、对领导、对政治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来调节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忠实地按照组织的决定与领导的意图去思考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迅速地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写作任务。
此外,未经领导同意许可,公文内容中一般不允许加进执笔者的思想观点,也不允许加进个人的感情色彩,更不允许任意发挥和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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