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宣传被行政处罚怎么回事?读完这篇文章避免踩雷
现在疫情没有上个月那么严重了,不少企业纷纷回到写字楼办公,各岗位工作也正常展开。许是害怕人们忘记自己的品牌,因此在市场推广方面上下了很大功夫,投入了不少资金在微博、微信、电视等渠道上做广告宣传。
毕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今酒再香也怕巷子深,所以企业仅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不够的,只有配以良好的广告宣传,才能形成自己的品牌并使其丰满起来,从而使企业在波诡云谲的商海中永立潮头。
不过,即便自家产品再好,也要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宣传。当然,也包括了有专利的产品。
可能有些企业不太清楚,如果在宣传专利自家产品时,没有标明该产品的专利号及种类,可能会被有关部门查处。
最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天津滨海新区市监局)在其网站上就发布了关于天津一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1企业被举报
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有两名举报人分别向天津滨海新区市监局举报,称天津聚合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聚合致远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相关页面宣传专利产品“圆柱空调专用底座”、“梅花面板”,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02调查情况
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会员,在其公司网上店铺中对商品“圆柱空调专用底座”、“梅花面板”页面广告宣传中有“专利:是”字样内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检查现场及当事人经营状况;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份,证明商品的特性;
4.证据单1份及网上截图5张,证明检查现场及相关证据。
5.当事人阿里巴巴官网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商品下架的事实。
随后在2020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17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03处罚结果
因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不仅非常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还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改正错误,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情形。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 。
天津滨海新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罚款不算多,就当交学费了,以后长点记性别宣传那种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专利产品就好。
不过,也不能拿到了通知就松懈下来。这家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缴纳罚款。
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话,那么将会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假如这家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这家企业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吗?
蜗牛纳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因为我国《广告法》对于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之相关规定已经主要体现在广告法的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上了。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长风知识产权
这里又有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确定并提交了商标申请后,企业是可以在产品上标注TM直至该商标成功注册后改为R,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可为什么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产品就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才能做广告宣传呢?
这让蜗牛纳怎么说才好呢,商标和专利是不一样的。
咱们从“未获取授权的专利产品”这一主要问题,具体了解一下广告宣传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方提到《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一个规定不可将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另一个表明可以标注,但需要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这两个规定,是不是有点……
也无怪乎有些人会觉得未尚未授权的专利产品可以进行宣传了。
但是,咱们不能只盯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那一条例看呀!
要知道,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区分“专利”与“专利申请”,甚至他们还可能会误认为取得专利申请号的技术或设计也有创新性,或者说已被专利管理机关初步认可。
鉴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相抵触,那么依照《立法法》第五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上位法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即“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因此,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有关部门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就是不可以、不能、不允许使用未授权专利申请作广告)
如果有企业作出相关广告宣传,将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也并非个例。此前小米公司曾于2015年9月在小米官网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时他们只有专利申请号,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后来由于小米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所以呀,如果你公司想宣传了,但申请的专利还未获得授权,那么蜗牛纳建议最好不要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或包装宣传。不然,就等着收处罚书吧。
多选 | 您对专利知识还有哪里不了解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