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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死刑论与苏东坡的《刑赏忠厚之至论》

2020-11-22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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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网北京报道,2019年3月13日,有来自海南的代表在会议上发言:

我这么大年纪,看寻亲节目都会哭。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

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首先的感觉:是不是太偏激了?

现行的刑法,没有一条罪名是只有“处死刑”这一种刑罚档次的。现代的刑法理论,有一条重要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每一个罪名涉及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其情节都是有轻有重的,主观、客观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从而处罚也有轻重之别,这叫刑罚的个别化。

如果对拐卖儿童的犯罪都判死刑,那就跟古代的“十恶不赦”是一个道理了,只要犯上了,没道理可讲,一律“杀无赦”!

发言虽然在现代法理上讲不通,但在情理上却是通畅的,这就是对弱者的人文关怀。这位代表从感情的角度提出看法,应该说是深得人心的,也能得到他所代表的民意的衷心拥护。

由此,想到古代,也就900多年前,一位也跟海南有关的著名人物——苏东坡,他的人生最低谷就是在海南渡过的。他对刑罚也深有研究,这就是他的《刑赏忠厚之至论》,观点与这位代表正相反,是以“忠厚”立论,与代表的“让他们也家破人亡”有根本的不同,那年,苏东坡才二十二岁,与代表“我这么大年纪”也有很大的区别。

对比一下,联系一下,很有意思。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苏东坡参加进士考试,在考场上,写了一篇作文。当时的主考官是大名鼎鼎的欧阳修,另一位考官是颇有名望的梅尧臣。梅看了作文,觉得应该给满分,评第一名。欧阳修也非常满意,怀疑是自己的门生曾巩写的,给自己的门生评第一,天下人会怀疑自己任人唯亲。再加上文中有几句话:“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不知道出处在哪里,自己看不懂,姑且还是留有余地吧,决定评为第二名。

这篇文章引经据典,汪洋恣肆,细思其理,竟与现代法治理念、人文思想相当接近,几乎算不谋而合了。

文中首先提出“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之以君子长者之道也。”古代圣王都是有以人为本思想的,治理天下以忠厚为主,以关爱为主。

接着引用了两句更古的古文。

一句是:《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左传》说过,封赏之事,拿不定主意的话,就给,这是为了推广恩德;处罚之事,有疑问的话,就不搞,这是为了让刑罚更谨慎。就是说,好的事情,虽然不太明确,还是以做为好;对人不好的事情,如果稍有疑问,就不要进行下去。这有点像中考、高考的评分原则:“可给可不给的,坚决给;可扣可不扣的,坚决不扣”。

另一句是:《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说过,处罚犯罪,如果有疑问,宁可从轻,给人记功,如果有疑问,宁可从重。与其惩杀无辜的人,宁可自己犯失职的错误,承担失刑的罪责。这与反动派说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正好相反,与古罗马法的“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的,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疑罪从无”比较接近了。

所以,最后,苏东坡得出结论:

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从好人君子人文关怀、高风亮节的角度对待天下人,天下人就会蜂拥着以人文关怀为生存、生活之道。不管是赏,还是罚,都要以忠厚为原则。

这个观点,与代表的“让他们也家破人亡”的观点正好相反。代表的观点实质是一种从原始社会就开始的极其朴素的“同态复仇”论,你砍我一刀,我砍回你一刀,你杀死了我,我一定要杀死你,但我没这个能力了,要么,亲属帮忙,要么,官府帮忙。这种观点在文明社会里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它是野蛮的。

当然了,苏东坡的这篇文章也不是无可挑剔,因为他是考场上的临场发挥,所以是有漏洞的,一个是只考虑了围绕作文题目来写,不够全面,毕竟,也还有“乱世用重典”的说法嘛,然则,那时,和如今一样,都不是乱世;一个是欧阳修看不懂的那几句话,其实是苏东坡自己“想当然”编出来的!论据不够,不典型,自己来造!

这些都不能过于苛求,代表也是临场发挥的嘛,他们向善向上的动机,应该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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