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P2P网贷行业宣传而又实际情况不符的文章 就涉嫌虚假宣传
近日以来,我们看到很多所谓的媒体或自媒体发布了很多涉及到P2P网贷行业的文章,而文章的内容与实际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的不符,主要的是其发布的文章涉及到的P2P网贷平台很多都不具备相关的金融类的业务。
比如说:最近我们看到一家名为中国财经观察网发布的一篇名为《财务自由究竟为何让人趋之若鹜?宜人贷、极光金融、洋钱罐、微贷网》的文章,而这篇文章所涉及的内容我们暂且不说,就单单这家中国财经观察网就被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信部进行ICP备案,就连承载网站的服务器地址就在境外(亚太地区),完全是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其网站发布不实文章完全涉嫌恶意的虚假宣传行为。
其次,我们发现这种未备案网站以及一些所谓的新闻网站发布的方式都来自于一些软文发布渠道,而且这些所谓的软文发布渠道是按照网站的权重,有没有新闻源、是否带联系方式等等行为进行收费的,而带有新闻源和联系方式的文章价格大都在150元以上,不带新闻源和联系方式的文章,价格便宜一些。
根据相关软文发布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些P2P网贷平台有时候为了洗白或者增加宣传利用的大部分都是软文发布渠道,而这些所谓的软文发布渠道还根据网站的不同,知名度的不同等来分别收费的方式对他们作为宣传,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软文发布渠道代写文章的话价格也会贵点,那要看这些P2P网贷平台出的价格是多少。(可惜,截图我们有保存而且有足够的证据,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发布)
而这类网站内容带着明显的宣传行为,理应归类到广告宣传,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如下: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