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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交易文件都有哪些?

2020-11-24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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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交易文件会根据项目融资结构(例如,转让老股、增发新股、债转股等等)来设计,同时根据尽调结果匹配一定的附属文件(例如,老股东的股权结构重组文件、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等等),而这些附属文件往往都是相对定制化的协议。从创始人的角度,我们建议需要重点关注《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我们在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企业股权融资全流程中介绍过,《投资协议》主要约定融资资金到位的条件,而《股东协议》则主要约定投资人因该次投资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尤其是作为投资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利。在这篇《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系列文章中,我们主要来介绍一下《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主要结构以及各部分对于创始人及项目公司来说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需要提前说明的一点是,每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交易文件版本各有不同,部分版本可能将股东权利融合在投资协议中,一份主协议约定所有事项,但是更为常见的协议版本是《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分别约定相应事项;同时,每家律师事务所对于协议框架均有各自的要求和习惯,本文中的列举可能只是众多版本之一,但是我们相信无论协议格式如何调整,其中的运行机制及基本要求都是相似的,我们做出相应的列举也是希望能够给予创始人一个更为直观的例证来了解交易文件都有哪些。

在投资交易中,投资人与创始人/公司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对于项目投资的顾虑,除了在签署交易文件前对项目开展尽调外,投资人同时会在交易文件中要求创始人及公司做出陈述和保证。通常来说,创始人和公司需要进行陈述和保证的要点基本可以为LDD尽调清单中的要点所涵盖(具体见系列文章: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如何应对尽职调查),其中的表述非常全面详尽,有些篇幅可能达到十几页。

通常来说与“陈述和保证”条款相匹配的是相应的罚则机制,例如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的赔偿责任,在回购条款中设置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创始人的回购义务,等等。就“陈述和保证”条款而言,我们向创始人提出如下建议:

仔细按照公司实际的情况逐条阅读“陈述和保证”条款的每一个约定;对于公司实际情况与“陈述和保证”条款存在差异的,可以要求出具披露函,则在披露函之内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于“陈述和保证”条款的例外约定,从而豁免相应的责任;通常投资协议中会约定关于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的罚则及赔偿责任,鉴于陈述和保证条款的约定通常全面且细碎,建议创始人务必仔细核对相应表述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我们在此前系列文章《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如何应对尽职调查》中介绍,对于部分可能严重影响投资人权益的事项,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创始人/公司解决之后再投入相应资金,也即投资的“交割条件”或者“先决条件” 。通常来说重要的交割条件之一是将投资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股东及董事(如有董事席位),其他条件则需要根据尽调结果进行定制化约定。就交割条件而言,我们向创始人提出如下建议:

关注交割条件所约定事项达成的时间期限。例如,投资人要求将创始人所持有的商标转让予公司,通常来说办理商标转让的时间期限在半年以上,如果将此项条件作为交割条件之一的,公司实际拿到投资金额将遥遥无期,更合适的做法是将双方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或者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这类在较短时间内可以达成的目标作为交割条件。关注交割条件设置的客观性。对于大部分投资来说,投资人往往需要外部律师出具交割条件已经满足的书面确认后才会放款,如果部分条件设置不太客观(主要判断标准为是否可以提供相应书面文件证明该项条件已经达成),可能引发各方在交割前对于相应条款的再次讨论,进而延误资金到账的进程。

如我们在此前系列文章《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如何应对尽职调查》中介绍,对于部分可以给予一定时限完善的事项,投资人通常会要求设置交割后承诺,要求创始人/公司在交割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达成。就交割后承诺而言,我们向创始人提出如下建议:

关注交割后承诺所约定事项达成的时间期限。交割后承诺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概括性的要求,包括交割后需要在各方面做到合规运营;另一部分则是针对尽调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例如部分员工可能未签署劳动合同、环评手续没有完成,等等,通常来说,投资人会定制化要求创始人就一定期限内达成相关事项进行承诺。部分投资人会将交割后义务达成的与违约责任或者回购义务等条款进行挂钩,因此我们特别提示创始人需要关注所设置时间节点的可行性,尽量向投资人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达成相关事项,避免发生违约。交割后应当安排设置相应交割后义务时间排期表。通常我们协助客户完成融资后会帮助客户起草一份《交割后义务时间排期表》,这张排期表将清晰列举交割后需要完成的事项、时间节点、负责人员等信息,公司能够对后续需要处理的事项一目了然,避免延误。

如果说《投资协议》是一份令创始人愉悦的协议,因为达成了其中的条件公司就有新的资金可以进入或者老股东可以套现获得资金,那么《股东协议》看上去就像是一纸“婚前协议”,条条框框中充斥了潜在“配偶”打算在“婚后”掌握哪些家政大权,以及预设在分手时可以拿回多少嫁妆。通常来说,创始人需要特别关注《股东协议》中以下两个部分的约定:

股东约定条款通常针对投资人进入公司后的治理结构及表决机制进行约定,就该条款我们向创始人做出如下特别提示:

股东会层面关注股权比例设置。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进行设置的,也就是持有股权比例越高的股东在股东会的话语权就越高。通常来说,股东会表决事项可以分为1/2以上表决通过,2/3以上表决通过,以及100%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我们相信大部分创始人均希望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对公司施加影响力,因此创始人能够尽可能多地保留自身的股权,或者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或者采取其他结构设置增加自身的投票权(例如,设置员工激励计划并持有该计划的投票权)都显得尤为重要。董事会层面关注席位设置。董事会的投票权与股东会不同,是以人头记得,即每一位董事具有一票的投票权。但是就表决机制而言是与股东会类似的,可以分为1/2以上表决通过,2/3以上表决通过,以及100%全体董事表决通过。从创始人的角度需要在董事会需要过多董事同意导致所议事项难以通过以及部分董事联合即可随意决策公司事项之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平衡。关注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Veto Right)。通常来说,投资人会对于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要求一票否决权,即相应事项未经投资人同意的不可形成决议。该项权利是惯常的交易条款,但是从创始人的角度我们仍建议需要非常小心,投资人通常会与创始人设置一定的业绩对赌要求,如果允许投资人对于日常运营有过多的干涉,则可能使创始人陷入相对被动的局面。因此,对于创始人来说尤为重要的是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票否决权的界限。通常来说,投资人设置一票否决权是希望对于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事项有相应的话语权,因此创始人应当尽量将压缩投资人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事项清单,尤其是对于日常运营事项的约定。在实践中,投资人鲜有时间过度关注被投企业的日常运营,如果协议约定事无巨细均需要投资人同意的,要么导致无法及时获得投资人同意贻误战机,要么创始人强行通过某项决议导致事后被投资人追责。慎重给予多个投资人一票否决权。我们接到过以为曾经是头部企业创始人的哭诉,该项目经历多轮融资,给予两家投资机构同等顺位的一票否决权,但是这两家投资机构对于市场、战略、定位存在诸多分歧,导致公司长期无法形成决议并错失了最好的发展时机,最终因为资金链断裂项目宣告失败。让人唏嘘的是,即使在项目资金链断裂前期,诸多投资机构坐在一起讨论解救方案的时候,该两家投资机构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免得让我们可以揣测项目正常运营时做一个重大决策有多么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尽量只给一家投资机构一票否决权,或者如果一定要给予两家以上机构一票否决权的,也要对于几家机构之间的最终决策进行约束,绝不可因为投资人之间的“神仙打架,殃及凡人”。

理论上来说,投资人如果愿意也许会在《股东协议》中提出十几项的优先权利,这可能也是被创始人诟病最多,或者觉得“坑”最多的条款:说好的“风险共担”,说好的“投资有风险”,要这么多优先权利是几个意思?不可否认,如果创始人对相应条款的机制不熟悉或者未能妥善为自己争取更优的条件,可能会在日后形成一定隐患;但是,我们同时也不得不强调,投资人设置相应的优先权利也有其必然性及合理性,创始人面对这些条款也大可不必直呼“不公平”。

投资人在面对创始人的时候看上去是大甲方,在“现金为王”的世道创始人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多地从投资人那里获得资金;但是我们也希望创始人能换位思考一下,在投资机构之上,他们也同样需要面对LP们的考验,彼时的LP就如同项目投资时的投资人,也会对投资人提出诸多要求,设定诸多业绩目标,要求诸多优先权利,从而使得LP对于其所投资资金安全性有一定的信心。正是如此,投资人在对外投资项目的时候,同样会强调资金的安全性,而在信息不对称且投资人不太可能亲力亲为参与项目日常运营的时候,相应的优先机制就是给予投资人们投资信心的安慰剂。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倒是呼吁创始人全盘了解和理解优先权背后的逻辑及相应运行机制,接受应该接受的,调整可以调整的,拒绝确实不公的。

通常来说,投资人的优先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后续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每一个优先权条款背后的逻辑及运行机制,并着重分析特别需要创始人关注的要点以及相应谈判策略及技巧。我们需要一再强调的是:交易文件中处处充斥着细节,很可能一个词汇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文件具有延续性的特点,通常下一轮的投资人只会在前一轮投资人已有优先权的基础上要求更多的权利,如果创始人在融资早期即签署了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无论是对于自身背负的责任或者是公司面临的压力都可能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篇文章只是概要地从创始人的视角普遍性需要关注的要点,更多细节分析我们后续将推出相应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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