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内震领办发[2019]4号
各盟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现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当前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时,有序、有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请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体和内容
(一)政府应急预案。要在各级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主要明确灾前、灾中、灾后的具体应对措施,重点突出组织指挥机制、灾情监测、应急准备、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应急救援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政府职责等。乡镇(街道办事处)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特别是突发地震发生前期,上级救援未到位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制定。重点突出救援行动中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专业救援人员和队伍的调动、重要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抢险行动方案等。
(三)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主要有: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铁路、机场、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重点突出灾害发生后引发重大灾害的地段、设施和部位的预判,灾情上报,第一时间的自救互救及与政府和部门预案的衔接。
二、修订的原则
(一)突出可操作性。预案修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产生的直接灾害、次生灾害的实际情况以及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要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措施要从工作步骤、措施等方面周全考虑,力求具体,容易操作,要确保一旦有事,拿得出、用得上、行得通。
(二)突出系统性。预案修订围绕"分、合、纵、横",做到政府与部门、政府与上下级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部门与上下级部门基本框架上下大体一致,主要内容相互有机结合,预案之间无缝衔接、不留空档。
(三)突出应急性。预案的各种程序设计、组织结构都要体现高效率和"快"字当头,要做到内容精练、程序简洁、指挥高效、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处置措施具体,确保应急预案符合客观实际,贴近实战应对,突出“快”和“急”。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争取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适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