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见义勇为 始终被大家认可
最近有一个新闻在网络上受到争议,湖南永州一男子踹伤猥亵男。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中的细节:据报道,在湖南永州一座商场内,17岁女生艾某遭到52岁男子雷某肘部袭击胸部,艾某报警后,同行的朋友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的监控室,雷某借机逃跑,胡某为了将其控制踹倒雷某。
被踹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一级轻伤,雷某便向胡某索赔20万,后来警方就向胡某出具了拘留通知书,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这件事发生后很多人都对警方的处理表示不解,认为胡某是见义勇为,伸张正义。
今天媒体报道最新进展,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并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5日。
对这个结果大家还是比较满意的,毕竟男孩也没有做很过分的行为,是为了不让雷某逃走才踹人的。
这件事最大的争议在于胡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故意伤害,网上大家议论纷纷,这个看起来和以往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并不一样。当然大部分网友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检察官,对法律没有清楚的认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B站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胡同学的行为很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事后的攻击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我国刑法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法定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刑法中有大量的道德权利可以由民众自由行使而不受刑法的干涉。
胡同学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中的一种法令行为——扭送行为。
扭送是指公民将违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种合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其中有一条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胡同学的行为很明显是在雷某犯罪后为了制止其逃跑,所以这并不构成犯罪。
罗翔老师在最后也说到“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一定要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那一定不是犯罪。”
确实,如果这样都会被追责为犯罪的话,难道以后我们再教育自己孩子的时候,告诉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
助人为乐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仅仅是帮助人这种小事就被大力宣扬,那见义勇为这种救人性命、弘扬正义的行为就更值得鼓励了。
刘欢的《好汉歌》中有这样一句:“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可见仁与义贯穿至今。
自从多年前那起扶老人起来反被碰瓷的事被曝光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就越来越少了。因为大家都怕,都怕本是一番好心却为自己招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试想一下如果踹伤猥琐男的案件最后被定为犯罪,那以后谁还敢阻拦违法者的逃跑呢,这对受害者来说是种损失,对警察来说也加大了工作负担,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而最大的恶劣影响是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传递了一个信息:除了警察没人敢管你们了。以后歹徒嚣张的气焰便会愈演愈烈。
不过好在的是正义最终被伸张,胡某得以与家人团聚,在司法越来越健全的未来,我们要相信见义勇为会越来越多,犯罪会越来越少,因为在人人皆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心时,犯罪分子的周围便都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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