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古人咏诗竟有这么多不为人知的讲究
钟蝶在《诗品》下品中曾说:“许(瑶之)长于短句咏物。”齐梁时期咏物诗篇大行其道,文论家亦注意到这一现象,已将咏物视为诗歌中一种主题。但单独将“咏物诗”分离为诗歌中独立门类的,则要至元人谢宗可。谢宗可有《咏物诗》一卷,其中所录皆为自著咏物诗。清朝雍正年间,学者俞政编寨历代咏物诗为《咏物诗选》,他在序言中提出咏物诗“以一物命题”、“诗感于物,而其体物者不可以不工,状物者不可以不切,咏物一体以穷物之情,尽物之态”。他定义的咏物诗是围绕一物描摹其态。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六八为谢宗可《咏物诗》所著之提要,则更详细论述了咏物诗的形成发展历程:昔屈原《颂椅》、苟况《赋蚕》,咏物之作,萌芽于是,然特赋家流耳。汉式之《夭马》,班固之《白雄》、 《宝 》,亦皆因事抒文,非主于刻画一物。其托物寄怀,见于诗篇者,蔡邑《咏庭前石榴》,其始见也。沿及六革月,此风渐盛,王融、谢脱至以唱和相高,而大致多主于隶事。唐宋两朝,则作者蔚起,不可以屈指计矣。议论而寄情寓讽,见其特出者,杜甫之比兴深微,苏轼、黄庭坚之譬喻奇巧,皆挺出众流。
提要指出,咏物诗不能“因事抒文”,而应“主于刻画一物”:“托物寄怀”或者“主于隶事”者,都属于咏物诗范畴。《咏物诗选》序和《咏物诗》提要在定义咏物诗时,都提到“一物”,“一物”不仅包含“一个物品”,如蔷薇、单飞雁、烛火笼等:也包含复数的“一类物品”,比如双燕、双白鹊、群鹤等。有时有些诗题看似多个不同物品组合,比如林下月、照棋烛、蝶依草之类,但实际上其中仍有偏重,仍可称之“一物”。因此,咏物诗是围绕某一物为中心创作的、以详细刻画物态为主要内容的诗歌作品,其中或有托物寄怀、状物抒情、类物隶事者,然亦不得脱离所咏物品。而观南朝咏物诗,从创作动机而论,又可大致分为两类:自拟题目类咏物诗和应制赋得类咏物诗。
自拟题目类咏物诗就是作者自选题目而作,无复赘言。应制赋得类咏物诗的特征是题目非作者自拟,而是早被限定,只是被给与作者进行创作,即命题咏物诗。应制者,本指文人奉皇帝诏命而作文赋诗。此节“应制赋得类咏物诗”中的“应制”含义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应制”、“应诏(应皇帝诏令)”,还包括“应令(应太子令)”、“应教〈应藩王令)”,“侍宴咏某物”在内,即包括文人在侍从宴游之时奉命所作所有咏物诗,无论令出帝皇、太子或是王公。当时统治者雅好文学,文人应诏作咏物诗为公宴助兴是常见的现象。
如刘南便曾“受诏咏《天渊池荷》”。沈约有《咏新荷应诏诗》、《侍宴咏反舌诗》,张率有《咏跃鱼应诏诗》,徐防有《赋得蝶依草应令诗》等,均属此类。“赋得”是南朝兴起的文学现象,前代未曾有之。这种诗歌起源于南朝永明年间,至梁陈蔚为大观,题为“赋得”的诗有110首左右。后世“赋得”亦出现在科举拟题习作中,但在南朝时期,“赋得”多发生在篷席之上,为与会文人分题吟咏的文学活动。清人俞槌对“赋得”曾有论述:余因此乃悟赋得之义。
《困学纪闻》云:“采元帝《赋得兰泽多芳草诗》,古诗为题见于此。”至今场屋中犹循用之。然所谓“赋得”之义,多习焉而不察。今乃知亦赋予之赋,盖当时以古人诗句分赋众人,使以此为题也。《江总集》中有《赋得渴帝承明庐》、《贼得携手上河梁》、《赋得泛泛水中兔》、《赋得三五明月满》等诗,并是此义。题非一题,人非一人,而己所得此句也,故曰“赋得”。俞槌论中“分赋众人,使以此为题”者当是,然分赋为题者并非仅限于“古人诗句题缩称,和谢眺《同咏坐上所见一物·席》的意思近似”,这是更适宜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