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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记者王勤伯转发亲历孙杨仲裁案律师文章 显示孙杨很难有胜算

2020-11-26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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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在最近,因称“外国人最厌恶的中国运动员是孙杨”等,过于偏向于批评“大白杨”言论的名记者王勤伯,在社交媒体上又如此写道:

“应该是迄今为止对听证会全程最专业细致的一份司法人士解读,包括对瑞士司法体系的解读。转发目的是分享给希望就事论事、从体育司法角度看待此事的体育迷,并不代表本人对案件发表评论,也不代表或者反对、同意文中观点和论述”。

通览其转发的这篇名为《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的长文,其中的种种观点,几乎难有利于孙杨之处——依据这篇文章的观点、推论,孙杨似乎要在几天后公布的仲裁结果中输定了!

我们不妨来看下这篇文章的主要和精华内容:

其一,该文作者名为蔡果,是一名专注体育法与国际法的中国律师,擅长体育争议的解决,其在中国和美国两国的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都完成了法律素养训练与职业经验积累,且拥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显然是一位资深的体育领域的法律人士。这就决定了,这篇文章显然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其二,孙杨仲裁案为何会出现?

首先,是FINA第一次裁定孙杨有不足,但没有违规。

其当时裁定的依据是,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

因此,当晚对孙杨的检测工作,是在不恰当的基础上开始的,即这次检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该检测并不可能导致兴奋剂违规。

而WADA对ISTI规则上,显然有不同理解,因此才将争议上诉至世界体育法庭进行仲裁,并由孙杨方面提出了要公开进行。

其三,当天抽检时,存在共同体认的一些重要事实是:

CAS公开听证会上,明确了以下事实:即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FINA抽取了孙杨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也未被带走——这是双方公认的事实。

即:据孙杨方坚持(且WADA未明确反对),该份血液仍然存在;当晚尿检程序,也因孙杨方的反对没有进行。

本案因此不存在对运动员不利的血检或尿检结果,因为当晚的检测并没有完成,也再也不可能完成——也就是说,本案与孙杨是否服用兴奋剂无关!只是关乎程序问题。

所以,本案的真正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合规为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其四,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是否合理合规?

这实际上就是规则对该事实的适用性是否合法,所以,双方对规则理解上的分歧,实为本案之“命门”!

根据ISTI 5.3.3条规定,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FINA的授权书。主检官还需持有补充身份证明等。

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则“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

且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并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显然,关于孙杨对血检官和尿检官资质的质疑,这一条上的规定,并不利于孙杨!

对此,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来出庭作证。

关于孙杨方而所依赖另一条文,即《ISTI血样采集指南》这位处长认为:指南中要求提供其它人员资质,其实只是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

——这一专家证词,在对此规定之歧义的理解上,显然极为不利于孙杨。毕竟,人家是规定条文的制定者和解读者。

用Stuart Kemp还称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

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好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而孙杨被检测时,正是其从雅加达亚运会夺金归来。

所以,文章作者认为:“在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上,孙杨方的证人,几乎很难对Stuart Kemp进行有力反驳”。

而孙杨方面还认为中国的执行标准,有这样的要求,但对方却认为:中国是有可能高于国际强制规范的(即ISTI);不同的采样机关在授权文件上,也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只要不违反 ISTI即可!

所以,作为ISTI的制定者,除非规则本身有严重瑕疵,或有违反国际强制法的嫌疑,孙杨方面与其辩论:如何解释规则,则不啻飞蛾扑火!

其五,IDTM自1995年起与FINA合作,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都是和孙杨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3000次)。而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孙杨方面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了。

且孙杨在此前,已接受过多达180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60次,也是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完全一样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仅是在本次提出质疑。

仲裁庭当时反复询问孙杨:对检测过程是否熟悉?孙杨则表示不熟悉IDTM,还强调当晚的工作人员不专业。

但作为西方法律人的思维逻辑,皆强调逻辑推理——即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演。则基于孙杨被IDTM检测过六十次的事实,显然他们会认为:孙杨称不熟悉IDTM有违常理!或认为是说谎了。

其六,关于最主要焦点——“对规则的不同解读”上,FINA 虽站在孙杨一边,认为其当晚的行为没有违规,但FINA也认为:“将整个运动生涯,押注在运动员当时对复杂情形的理解”,“系于和(主检官辩论)谁对谁错”上,无异于孤注一掷,是“愚蠢至极”!——这一表达,也在对孙杨案的第一次裁判中指出过。

其七,如果孙杨当时确实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有疑问,可孙杨团队当晚的激烈反应是否可取?——孙杨更应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也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

所以,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孙杨方面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

作者最后写道:主检官试图对被损坏的密封箱拍照,并带走血液,孙杨告诉她:不能带走。WADA律师于是称:“孙杨一方辩论时说: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没保护运动员,那好吧,那就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吧!”

……

那么,对于这位亲历仲裁案的中国籍的国际律师之观点、论述与逻辑,各位读者如何看?——特别是,在几天之后,孙杨仲裁案就会公布结果:难道,真的会如王勤伯转发的这篇文章所言,孙杨几无胜诉可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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