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票据交易中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票据交易迅捷原则
实现票据交易迅捷,首先要使交易方式简便。为使票据交易简便,我国票据制度要求票据行为实施者在进行票据行为时按要求在预先印制的填充文本进行填写,对不善作文者言,可不受写作之困扰。在一定的条件下,票据权利人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后手,便完成了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票据交易迅捷,还须使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程序定型化。
商事主体以及客观的经济活动要求交易迅捷。这一要求必然反映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规则中,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票据交易属于商事交易的一种,票据交易的客观规律要求票据流转迅捷,票据交易迅捷自然成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票据交易确定原则
票据交易的迅捷必然要求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不允许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票据交易确定是票据流转的需要。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与票据的信用工具之本质格格不人,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以票据的确定性为立法原则。票据交易的确定性还表现为票据行为没有效力待定制度,以及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票据交易的迅捷必然要求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不允许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票据交易确定是票据流转的需要。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与票据的信用工具之本质格格不人,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以票据的确定性为立法原则。
三、票据交易安全原则
为确保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对票据交易行为进行了一系列干预,使票据法带有明显的公法色彩;为确保安全,关于票据行为的内容之确定采取文义主义,票据记载事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依照记载确定效力,为确保安全,票据制度要求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承担票据责任;为确保安全,票据规则采用严格责任制度。
利益的驱动能刺激交易和生产,但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利益又会妨害票据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的利己主义、交易的迅捷与简便会给商事交易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商事交易中本身存在着风险。交易量越大风险越大,利润越高风险也越高。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彼此的依赖日趋加强。因交易不安全或交易风险问题使交易主体之一破产,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故此,各国商事立法无不
以交易安全为己任,确立种种交易安全制度,以维护交易秩序,使交易繁荣与发展。否则,交易迅捷、交易确定将毫无意义。
四、票据交易公平原则
票据交易中实质上的公平在于公平的交易结果。实质上的公平还表现在:票据无对价取得的,所处地位不优于前手的规定以及允许票据债务人对恶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交易公平,是商事主体的普遍愿望,是票据交易规律的客观要求。票据关系当事人主要表现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无不以最小的投资谋求最大的利润。商事主体的利己性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利欲熏心、践踏公平的不当行为。为维护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商事法律必须建立交易公平原则。交易公平原则既包括形式上的公平,也包括实质上的公平。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银行快贴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