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养犬管理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召开养犬管理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20年8月8日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8月1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8月28日至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按照会议审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经2020年9月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已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在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天水日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立法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内容
《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中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款。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本市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医院办公服务区,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及单位集体宿舍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2.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禁养犬的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3.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不得养犬。
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二只。
5.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鼓励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养犬人选择不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参照前三款的规定发放职能犬牌。
6.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六)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7.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
养犬人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或者注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有遗弃、虐待犬只记录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定。确定听证陈述人数14至16人,其中犬只饲养人及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服务活动的人员3至5人,法律专家、犬只民间救助组织或爱心人士3人,未养犬群众代表3人,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综合执法人员5人。
报名人数不足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员名额: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1人,群众代表2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报名办法
自即日起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人员根据报名类别,需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请申请听证陈述人提前准备发言材料,于10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电话:0938-8211056(传真)
电子邮箱:842221439@qq.com
附件: 1.《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2.《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3.《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来源:新天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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