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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为“高管性侵养女案”洗地 比恶人更恶的污名

2020-11-27 2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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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昨天写了篇“上市高管涉嫌性侵案”的文章,质疑烟台警方不作为。

今天就有朋友打电话说:财新发了篇文章,和我的观点恰好相反。

真的假的?

找文章来看看。

看了第一行,哇……我恶心的差点吐了。

我好歹也是个写字的人儿,啥都敢写,百毒不侵。可是看了这篇文章,感觉就连呼吸都带毒素了。

这篇文章的标题是:《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

疑云……疑云的意思是说,前面那句“高管性侵养女案”是不成立的。

如果成立,就没疑云了。

哪儿来的疑云呢?

(02)

财新文章,开头有个按语:

“女孩在多地多次报警称未成年时遭跨国企业高管性侵,警方均未立案,高管则称双方是恋爱关系。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

开篇就下了结论。

指斥报案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翻译成白话文就是:报案女孩太闹腾,善良高管好无辜。

那么证据呢?

文章通篇“鲍毓明说”、“鲍毓明称”……一句报案女孩的叙述也没有。

——这就是一篇,依据涉案嫌疑人鲍毓明的个人叙述,写成的稿子。

——依据鲍毓明的个人叙述,下的结论。

比如文章里有这么一句话:“鲍毓明称,兰儿感受到他有些冷漠,就与他吵架,他一生气也不理她了,结果兰儿就报警。”

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就把报案女孩描述成刁钻阴狠的疯婆子。

财新的手法,厉害。

而且财新没有丝毫的辨析力,连鲍毓明的胡说八道,都拿来当证据。

比如文章中这一句:“《南风窗》的报道中称,2016年4月,鲍毓明去烟台工作,把兰儿带在身边,继续囚禁与虐待她。但鲍毓明说,在烟台工作时,他就住在公司里,公司管理很严,访客都要登记,他工作很忙,经常一周才出来一次。”

——这段鲍毓明叙述:“公司管理很严,访客都要登记”,给人的感觉,似乎他根本出不来公司,以此佐证报案女孩儿的话不实。

但是,哪家公司的访客不登记?鲍毓明在公司,是负责登记访客的吗?

他是高管,再严也是他管别人。

别人还能管得了他?

——鲍毓明连在小小的细节上,都云山雾罩东拉西扯,目的无非是扮演一个高冷霸道总裁,营造女孩“高攀”不上他才报警的印象。财新没有脑细胞,这么低劣的小花样都分辨不出,得出报案女孩在鲍毓明身上寻找安全感的结论,丢尽媒体的脸。

还嫌对报案人不够狠,财新文章末尾称:“一位志愿者说,兰儿只是追求‘好生活,有强力保障的稳固的爱。’”——财新就差敲锣站当街上喊了:这个女人就是看我鲍哥有钱,死活想嫁,鲍哥不答应,她就想毁了我鲍哥,这女人真歹毒呀!

这种笔法,又叫诛心。

就是惘顾事实,自由心证,强力抹黑受害人。

唉,财新以前也蛮正常。

但在这起事件上,良知却喂了狗。

(03)

阳明先生说:致良知。

——追求你内心的大善智慧。

追求智慧并不是什么高端的细腻活,只要有一点小小的常识,就足够了。

(04)

从常识的角度,分析一下这起事件。

第一个角度,是伦理学的。

伦理学,就是人际关系的界定。

此事涉及的上市公司高管,是位中年人。

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年油腻大叔。

假设你家隔壁,住着这么一位中年油腻叔,大叔每天都说忙,忙到了公司访客都要登记……实际上这位大叔,每天就在网上寻找未成年的小姑娘。忽然有一天,他带着个未成年小姑娘回家了。

看到这种情况,你会不会想:哎呀妈这个小女孩儿好幸运,她终于可以在这个中年大叔身上寻找安全感了,她要的是“好生活,有强力保障的稳固的爱。”……财新就是这么写的,你认为这种想法,是人类该有的吗?

——事实上,遇到这种情况你第一时间会选择报警。

因为中年大叔的做法,违背了人伦常理。他如果真的关爱儿童,可以给各种基金会捐款。路遇无家可归的孩子,当然要送到派出所。而他居然把人带回家,无论财新怎么昧良心说黑话,暗示女孩想要她不配得到的“好生活,有强力保障的稳固的爱。”都改变不了这个男人有问题的现实。

这是常识的第一个角度,先看问题出在哪里 。

(05)

常识分析的第二个角度:心理学。

涉事的两个人中,中年大叔心智成熟,事业有成,是双方互动的决定者,主导者。

女孩儿开始被大叔带走时,还未成年。

法律为什么专门保护14岁以下儿童?

因为这个年龄以下的孩子,是没有自我的。

没有自我,就没有自主意识。她的一切选择与决定,都是别人控制的结果。

没有自我,她的选择,她的决定,她答应做某个大叔的妻子诸如此类,都不能视为呈堂证供。

——尤其是在被人控制的情形下,孩子的心理发育更为迟缓。更显反应迟钝、与智力低下。

所以才会有报案女孩叙述时前后矛盾,情绪波动。如果这个孩子,真的像财新暗示的那么阴狠,那么她会有一万个办法搞死控制她的男人,但她做不到这点,这恰恰证明财新完全不明白被控制者的心智状态。

非要把一个心智成熟的中年男人,臆想成圣洁白莲花,却把被其控制的孩子视为阴狠刁钻之人,财新的脑回路,真是清奇。

(06)

常识的第三个视角,法律的。

财新文章称:女孩在多地报案,但各地警方都未立案。

这句话是在暗示,女孩与公司高管的性行为,都是她自愿的,而且是在14岁以后,各地警方考量这个因素,所以果断不管这事儿。

但这正是我们批评警方的原因。

——警方是以常态事件,来处理此案。

正常情况,单身男女,相遇相识,相爱相杀,即便闹到警局,也只不过是情感纠纷,家庭矛盾——媒体称,烟台警方就是这么认为的。

然而这却是起非常事件!

首先,女孩儿并不是一个拥有独立人格的成年女性,她是被嫌疑人“养成”的,这事儿本身就骇人听闻,不明白警方何以放过。

其次,如果双方在事实上构成领养关系,那么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法律规定,领养人和被领养者之间,年龄差距不可小于40岁,为的就是防范这类“圈禁养成犯罪”。如果双方不构成领养关系,那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我非常想听鲍毓明先生做个解释。

再次,无论是不合法的领养,还是更复杂的说法,都表明女孩是在对方控制之下。被控制者的表达,不能视为其真实意志。比如一个被绑架的人,为保命会对绑架者言听计从,甚至爱上绑架他的人——但这并不是被绑架者的真实意志,没有选择的选择,不是真实选择。没有自由的顺从,也不是心甘情愿。

如果不需要考虑这几个要素,警方无论怎么裁决,我们都没意见。

——只是,如果不考虑这几个要素,公道、正义与良知,这些宝贵的特质,也会在这个案子中失去。

财新为涉案高管发声,只引用一方面的胡言妄语就全盘听信,丝毫看不到叙述中的破绽,并因此指责一个被控制的孩子想要“好生活,有强力保障的稳固的爱”。这就是良知的丧失,就是失去了理性,失去了大善智慧。

失去良知,也就偏离了常识。远离常识的判断,距离真相很远,却印证着我们对世界的错误解读。错误实际上也是让我们逼近内心智慧的有效工具,前提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并且反省。拒绝反思的人,死不认错又会构成新的错误。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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