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偷饭”大学生面前 我们都有罪么?
看到一篇公众号文章,文章名字叫《请放他一码,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鉴于该篇文章可能传播错误的思想,所以就写这篇文章,进行一些分析和说明,以正视听。
是怎么回事呢,是这么回事,文章说,据澎湃新闻报道,南京警方近日抓获了一名特殊的小偷,此人专偷外卖盒饭,有据可查的偷窃行为有10多次。其身份更是让人大吃一惊,竟是南京某名校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周某,目前周某已被刑拘。
文章作者说,这种新闻简直让人心碎,说他第一时间就想到美国大萧条时期那位为了让年幼的孙子不挨饿而偷面包的老太太:
文章也提到了据抓捕周某的民警任国强介绍关于这个案件的一段话:“虽然每次案值不多,但他构成多次盗窃,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且对他的影响,不光是经济上、人身上的损失,他是一个知名大学本科生,目前正在准备考研。他兄弟姐妹四个,他读书比较好,为了他读本科、读研究生,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辍学了。”
文章还引用了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复制粘贴到这里了,有兴趣的朋友圈可以自己查。文章作者接着说,“具体到此案,不过是偷了10多次外卖,价值绝对不过千元。为什么要提高到刑事拘留?不明白。即使是累犯,也没有什么紧急状况”。文章作者接着分析:“很多低案值扒窃案还是用教育、训诫、赔偿损失的方式处理的,实在不清楚南京警方的做法。 警察非常清楚,只要刑拘,就会入档案,涉及到以后找工作,这孩子基本就毁了。而这孩子毁了,这个家庭也就彻底失去了希望。他三个兄弟姐妹为其求学付出的辍学代价都付之东流了”。文章还联想到“黑爷”在中国享受到的待遇问题:中国大学里的黑爷已经数以万计了,政府每年给他们20-30万不等的奖学金,让他们在这里无忧无虑地读书,这些平均水准仅仅高小的“留学生”读书之余剩余的钱还可以寄回去养家。校方生怕他们生活孤独,还配有异性学伴,三个。偶尔运动受伤,有多达20名志愿者组成的护理团队轮流提供服务。而我们自己的孩子因为家贫、无钱,沦落到偷“饭”的程度。 教育部某领导还说:“每年给外国留学生十几,二十万奖学金,并不多……”文章最后感慨: 羊驼啊羊驼!看看非洲留学生在中国的生活水平,再看看我们的贫困高材生,竟然沦落到要“偷饭”果腹、家里三个兄妹辍学助他的地步,现在还因此被刑拘了!悲哀!悲从中来!如果他“作案”的时间集中在今年,警察就不明白这大半年很多家庭是零收入吗?这是谁发的刑拘令?你们都是寒铁打造的机器吗?贵州1.48米,48斤的靠辣椒拌饭维持生命的大学生吴花燕刚刚因为饥饿、器官衰竭而死,现在又来一个南京“窃饭”大学生……你们就要用刑事拘留毁掉他一生?“窃饭”,这不仅是该大学生的问题,如果判他有罪,那是整个社会的耻辱!是国家的耻辱!我们都有罪!针对这篇文章的作者的观点,以及引用的事例有诸多错误和疏漏的地方,笔者做如下分析和解读:首先,这名作者明显是“法盲”,譬如他说“不过是偷了10多次外卖,价值绝对不过千元。为什么要提高到刑事拘留?不明白”,譬如他说:“即使是累犯,也没有什么紧急状况。很多低案值扒窃案还是用教育、训诫、赔偿损失的方式处理的,实在不清楚南京警方的做法”。涉案的这位好像还正在复习考验的大学生周某的行为,从媒体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应该是涉嫌盗窃犯罪了,警方的正式刑拘也证实了这一点。警方的做法,显然没有问题。其次,这个周某,家庭状况如何,我们不清楚,但无论如何,显然不能成为他去多次、反复实施盗窃的任何正当、合法理由,如果家庭困难就可以成为去实施盗窃等犯罪的正当理由,那么,所有的犯罪,都能够找到一定的理由,那都不用去承担法律责任了,那这个社会,岂不乱套!再次,作者说他第一时间就想到美国大萧条时期那位为了让年幼的孙子不挨饿而偷面包的老太太的事情,而这个美国老太太的情况显然不一样,从作者的叙述中我们都可以看出:1、美国这位老太太偷盗面包的时候,美国彼时正处于大萧条时期,是特殊时期;2、偷面包的当事人是一位已经60多岁的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太太;3、偷面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喂养三个失去父母的孙子,而不是完全为了自己。而我们这个周某呢:1、在校大学生,年轻力壮,意味着什么,他可以勤工俭学,他可以在外兼职,他可以有很多赚取生活费、学费的机会和可能;2、为了他的学业,家里三个兄妹都辍学了,也就是说一家人供养他一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至于要靠偷盒饭维持生计么;3、这个周某正在复习考研。既然家庭都那么困难,家里为他付出那么多,为什么还要去考研,为什么不能本科毕业就去找份工作,就去赚钱,一方面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家里的压力问题么!复次,作者提到了“黑爷”的问题,“黑爷”在中国是否享受“超国民待遇”,无论怎样,显然都不能成为这个涉案的周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合法、正当理由。
最后,作者最后来了一段煽情,还说:“窃饭”,这不仅是该大学生的问题,如果判他有罪,那是整个社会的耻辱!是国家的耻辱!我们都有罪!这更讲不通了,这个在校大学生周某实施涉嫌盗窃犯罪行为,如果最终判决他有罪,这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何错之有!咋就连带着社会、国家跟着耻辱了呢!逻辑上能那么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