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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0-11-29 1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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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经研究,水利部定于自2018年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其他河湖,由各地参照本文件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等,水利部已作出专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既定安排开展工作。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中央直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专项行动期间,水利部将组织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9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2018年7月20日—9月20日)

以县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9月3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以及附件1、2报送水利部。其中,附件2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以电子邮件报送水利部。

(二)集中整治(2018年9月21日—2019年5月31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地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其中,在2018年年底前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本省份集中整治情况报水利部,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1日—7月19日)

各地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各地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长湖长职责。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19年7月31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本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好中央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对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向省级总河长汇报,并积极指导市、县落实河长湖长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跨行政区河湖,相关地方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对于中央直管河湖,地方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纳入本地整治范围。

(四)加强暗访明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对下级行政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对本流域“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每个阶段均要做到暗访明察,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水利部。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水利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飞检、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省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考核工作。

(五)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18年10月30日起,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填写附件1报送水利部。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清四乱”专项行动分管领导、责任处室与责任人、信息报送联系人,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附件3报送水利部。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李善德 刘 江

电话:(010)63202572 63202808

传真:(010)63204548

邮箱:hdc@mwr.gov.cn

附件: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

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县(市、区)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

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责任人及联系人名单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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