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女”被罚 被占座乘客该怎么办?律师:可起诉铁路公司
9月19日,在湖南永州至深圳北的G6078次列车上,一女子车票为10D但却坐在靠窗的10F座位上,列车工作人员上前协调,这名女子辩称“车座上面又没写”,并拒绝身份证检查。因工作人员无执法权力,最终协调10F乘客坐到别的座位。
↑图据央视
据9月20日警方通报,在高铁上强占他人座位的“霸座女”,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对此,有律师指出,警方依法对“霸座女”作出200元罚款的决定是行政处罚,被占座的乘客在民事上仍有救济渠道,可以状告“霸座女”侵犯座位使用权,甚至可以起诉铁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提供车票所记载的座位。
“霸座女”被处以200元罚款
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该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微博评论区中,有网友认为200元的罚款“太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报
律师观点1:
“霸座女”侵犯座位使用权
可要求其赔偿但损失较难举证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被占座的乘客还是有民事救济渠道,一种是主张侵权,一种是主张违约。“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侵权和违约,只能选其中一种案由进行维权。”
郭律师表示,可以以第三人导致和铁路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不能准确履行为由,状告铁路公司。
他认为,合同法里规定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了通知、协助等,具体到这件事,铁路公司有义务把位置上的人和障碍物“清除”,铁路公司没有完成这个附随义务,导致合同履行不完整,构成违约。
郭刚律师表示,对于存在损失但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可以酌情请求象征性的赔偿。而铁路公司如果被判令赔偿损失,可以向霸占座位的乘客追偿。
除了主张铁路公司违约,郭律师认为,还可以主张霸座乘客侵权。他表示,购票后,乘客拥有对车票上标明的座位的使用权,“霸座女”侵犯了其他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
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如果铁路部门怠于帮助乘客维权,铁路部门在管理上就存在过错,此时可以起诉铁路部门,但如果及时进行了干涉,就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如果要直接起诉占座乘客,虽然理论上可行,但造成的损失很难举证。对于一些人认为公安部门给予200元罚款罚得太轻,刘秀律师认为,铁路部门内部也应该设置相应的惩戒机制,限制占座乘客今后坐火车。
律师观点2:
未向乘客提供车票上的座位
铁路运输部门或构成违约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我国铁路运输部门既是一个行政主体,同时也是一个民事主体,其与乘客之间所形成的铁路客运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公私法的竞合关系。
周兆成认为,当乘客凭车票进站之后,直至其出站,在此期间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适用行政法调整。因此,如果遇到这种“座霸”,乘客可以将情况反映给乘务员或乘警,由乘警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或者处罚。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铁路局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民事主体,铁路局与乘客之间因为购票而产生的铁路客运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合同关系。当乘客从铁路运输部门购买车票后,双方就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火车票就是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的民事合同凭证。
周兆成指出,如果铁路运输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提供车票所记载的座位,即便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乘客无法获得自己选择的座位,铁路运输部门也构成违约。乘客可以据此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编辑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