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广东发文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违规制定将追责
8月4日,最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旧版《规定》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版《规定》共分为9章45条,对广东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详细要求,在严格制定程序、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旧版《规定》内容做出较大调整和补充。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设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七类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以上要求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发布前双重审核对比2004年版《规定》,新版《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制定程序作出具体要求,并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和“七统一”管理机制。
根据《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须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六大程序。
具体而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在审核(审查)发布方面,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双重审核。其中,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审议。
此外,在旧版《规定》设定的“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机制基础上,新版《规定》进一步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并鼓励相关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以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的工作机制,扩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渠道,解决乡镇基层审核力量不足问题。
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不依法审核将追责《规定》还完善了后续管理监督机制,指出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此外,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都记者 张林菲 实习生曾士铭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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