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论文的著作权 就可以买卖吗?
论文买卖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这实在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自论文诞生的那一刻起,作者就自动取得它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既然作者享有其全部的权利,为什么不能拿来做市场交换呢?著作权包含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有复制权、印刷权、展览权等十五项可以转让,并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是不能转让的。
可是作者要是愿意转让呢?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学位论文不可以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等等五项。并且规定了: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所以如果作者是在读学生或者教师等工作人员时,将你的论文卖给或者“赠”给这些申请学位的人,那么就会受到开除和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不过如果你的论文不是用来申请学位,是用来评定职称等等,那就只能属于社会诚信系统中的不端行为了。
为什么论文买卖会严重损害社会诚信的体系呢?是因为论文带有不可分离的人身属性,其学术价值依附于作者本身,当一个不是作者的人署名时,就等于欺骗。骗取社会承认、骗取名誉地位。
韩春雨沸沸扬扬的“买卖”论文事件,又一次触动了社会的神经,很多人对于“两篇论文一辆车”,又愤怒又嫉妒。如果韩春雨是购买论文者,那么说明韩春雨人品确实有问题,而恰恰韩春雨是出卖论文者,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系统出了问题。
如果能写出“两篇论文一辆车”那样论文的人,靠出卖论文买车,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堕落的社会。没有人否认SCI论文有多难,而能写出这样论文的人一定是具备了极高的学术水平,这样的人是社会的财富,肩负着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重担,让这样的人为了生活需要,只能出卖论文,绝对是社会的悲哀。
倒是那些购买论文的人们,才是需要被讨伐的,才是诚信社会中让人不齿的人。
除了那些不好好学习,又想拿到学位的学生。敢不敢查一查那些在领导岗位上忙碌的同时,拿到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人,看看他们的论文来自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