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名小学生落水后7名学生施救 8人遇难:这惨痛该不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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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重庆市潼南区发生一起八名小学生到童家坝涪江河一宽阔的河滩处玩耍,一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七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八人同时遇难的惨痛事件。看着央视新闻6月22日不断滚动发出的这则消息,青锋忍不住要问,我们该不该从这起惨痛事件中反思些什么?
如果从传统观念来看这起一人落水,七人相救,八人均遇难的事件,似乎可以说是爱心发扬、舍己救人的优秀传统在这些孩子身上的体现。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未成年人没有救援义务,而如此结果,则是法律教育的悲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这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已经明确,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抢险等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一些地方也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说明。比如,《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就专门说明:“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是否可以判定,重庆市潼南区之所以发生一个学生落水,七个学生相救,结果导致八人同时遇难的事件,就在于学校教育忽视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让学生只认识到见义勇为是自己该有的品德,但却没有明白,遵守法律法规也是自己的义务。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