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对象为名拐卖妇女 济南“人贩子”获刑六年
齐鲁晚报讯(记者 崔岩 马云云)济南商河的王某某企图以“介绍对象”为名,掩饰自己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近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拐卖妇女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7月,30岁的重庆某村村民杜某被济南商河村民范某某(在逃)拐骗至家中。
几天后,范某某将杜某在转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商议以人民币三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杜某卖掉。王某某将杜某带回家中,并通过盯守、反锁房门等方式防止杜某逃跑。
其后,王某某给商河某村村民张某乙打电话称,其从商河接了个女的,是其前老伴的亲戚,算是干闺女,让张某乙给杜艳艳找个合适的主家,大家都赚点钱,张某乙答应了。
同年8月7日,张某乙将杜某介绍给商河村民王某乙为妻。同月8日,王某乙交给张某乙中介费六千元、王某某礼金三万元。当日,王某某将其中的一万五千元交给范某某,剩余一万五千元钱自用。次日,张某乙、王某乙从王某某家中将杜某接到王某乙家中。
据王某乙介绍,有次吃饭,杜某说出了实情,她与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被人拐骗到商河,后来这人把她带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骗她说给她介绍对象,王某某害怕她跑了把她锁在家中。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杜某已被商河县公安局转送至重庆家中。同年11月8日,张某乙返还王某乙家属人民币六千元。
原审法院商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王某乙。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经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处王某某无罪的问题。经查,王某某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证人张某乙、王某乙、韩某乙的证言予以证实,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亦有多次供述,且供述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王某某翻供称其是嫁闺女,并非贩卖,只是认识差异,不影响本案的认定。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