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
为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小区环境,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治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私拉乱挂、毁绿种菜及乱停乱放等乱象。现号召广大居民共同参与,营造共治共建共享的人居环境。
一、严禁私搭乱建
禁止在小区内搭建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已搭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二、严禁乱堆乱放
严禁在小区内随意堆放杂物、乱贴乱画、私拉乱挂,违者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上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集中清理。
三、严禁毁绿种菜
擅自侵占公共绿地加种农作物的行为违反城市规划,业主应自行铲除所种植作物,清理平整场地,对不自行清理的,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将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放牧、狩猎、捕鸟、堆放物品,乱倒、乱扔杂物或者取土采石;(三)在树木、花卉、绿篱及园林建(构)筑物附近堆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焚烧树叶及杂物;(四)向树木、花草倾注污水、热水等危害物;(五)在树木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何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六)在公共水面炸鱼、毒鱼,破坏水生物、植物;(七)损坏园林建(构)筑物、绿地灯具、绿地喷灌设施等绿化设备、园林小品、园景标识等;(八)翻越公园、风景点围墙;(九)机动车辆在城市绿地、行道树空间停放或穿越;(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五)损害(坏)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对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予以集中清理铲除复绿,并对拒不改正者严肃处理。
四、严禁乱停乱放
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严禁在小区道路、消防通道、单元门口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者由车辆所有者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仍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及无人认领的“僵尸车”,由市综合执法局、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予以处罚并强制拖离。
美好环境,你我共创。望广大居民朋友共同遵守,一同营造有序、优美、和谐的小区环境!
感谢您的支持!
灵武市城区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
本期编辑:李 洋
责任编辑:马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