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新国标意见发布 这篇文章让您更懂奶粉
粉哥导读:近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的“关于征求婴儿配方食品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显示,此标准代理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我们针对婴儿、较大婴儿、幼儿三个独立标准在范围、定义、营养素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提炼。
此次标准与GB 10765-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调整了范围的描述。
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3、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4、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5、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6、调整了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
7、更新了检测方法。
一、婴儿(0-6月)
本标准适用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营养素主要调整为,
1)为充分保证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2)考虑到婴儿对胆碱的需要,将其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3)调整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以满足婴儿对该营养素的营养需求;
4)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5)关于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二、较大婴儿(7-12月)
本标准适用于7~12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营养素主要调整为。
1)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
2)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3)考虑较大婴儿对锰、硒、胆碱的营养需求,将其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4)增加了附录A和B,允许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单体氨基酸;
建议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所含的必需和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不低于表A.1 中的推荐值。
5)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6)关于标签
4.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三、幼儿(13-36月)
本标准适用于13~3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营养素主要调整为,
1)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了乳糖的比例要求;
2)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3)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13-36月的幼儿,胆碱依然是可选择成分。
4)关于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