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机器人合成“作品”有著作权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宣判: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网贷之家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一篇文章,判定被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此次案件是中国的“人工智能著作权第一案”。可以说,判决具有示范效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法律保护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先河,但商业向心力实验室认为,法院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该案的宣判属于错误示范。假如我们把法理都输入机器人的控制程序,机器人都不会这样判案。
首先,人工智能机器人本身没有“思想”,他们无法自己独立创作和表达“知识”,之所以能够写出东西,本身就是模仿和借鉴了大量别人的内容,所以机器人本身的所谓“著作权”是不成立的。
其次,著作权法本身保护的是人类创作的作品,机器人不是人。如果机器创作的作品也要保护,法律判决不考虑适用主体和对象,对人工智能的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是该法院对法律的亵渎。
在欧洲很多国家,包括英国在内,最近拒绝了由人工智能创作专利的申请,认为这些AI创造的专利不属于人类,该案可供南山区人民法院参考。法律不是儿戏,宣判不能从纯粹的利益出发,而应该从法理本身出发。
人类对“著作权”作品的收益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算800块钱的稿费,也要缴纳14%的个人所得税,敢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你们让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享有著作权,但你们知道Dreamwriter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吗?
我们承认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智能机器人在创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技术的进步对著作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主体制度带来了极大冲击。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能够受著作权保护,但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机器人不能够享有著作权。对于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坚持以独创性贡献为依据,兼顾投资人利益的主张。
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著作权原始取得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实施一定的智力创作劳动;二是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特殊作品中,特定的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创作。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包含了人的思维、情感和表达,只能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来实施。
第二种途径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委托作品中的委托人、职务作品中提供了主要物质技术条件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取得著作权,是由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这一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适用的范围也十分有限,机器人不可能成为这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机器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应该弄清楚,机器不是人。我砸碎一个机器人,只能定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不能定我故意杀害机器人罪吧。人的意志、理性是人类区别于自然界其他事物、生命的本质特征。意志、理性均源于人类心灵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为人类确立道德法则成为可能。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智能机器人显然不具备人类心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