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灰狼”想混进教职工队伍 没门!
浙江检察网余姚讯 “结果出来了,你校申请查询的23名拟录用新进人员中,有1人曾因猥亵被宁波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建议对其不予录用!”今年5月,在余姚市某学校会议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余姚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及该校负责人当面送达了《入职查询结果告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近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原来这名人员去年11月份就因猥亵学生被行政处罚了,今年1月份他竟然换个地方来应聘!因为教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所以我们学校也是慎重起见对这批新进教师申请入职查询,没想到真的有漏网之鱼,这项入职查询制度真的太及时了。”在收到查询结果和检察建议后,余姚市某学校立即作出不予录用决定。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针对预防校园性侵害提出对策方法。为贯彻落实这一检察建议,今年4月20日,余姚市检察院会同余姚市教育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实施办法》),内容涵盖教职人员入职查询、侵害强制报告、校园安全管理、法治德育教育等四方面。
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拟招录、录用或者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教职员工时,均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发现近十年在全国范围内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对原在职教职人员,以同样方式开展全面筛查。
“我们对于正式招录的教师一直都落实严格的政审,但异地处罚记录却是查询盲区,给预防效果打了折扣。”余姚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说道。
为防止“大灰狼”换个地方混进教职工队伍,余姚市检察院充分依托宁波市检察院检警合作平台,将查询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将案件类型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在地域上从宁波市扩大至全国,有效解决了普遍存在的查询范围局限于本地,查询信息范围过窄的问题。
今年5月,余姚市检察院在对余姚市某学校申请的23名拟录用新进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发现1人有猥亵行政处罚记录。初步查实后,余姚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调取了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履历、应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迅速查明该人曾在宁波某区一学校任职期间因猥亵两名未成年女生被行政处罚。“在发现这一线索后,我们一方面针对该人员被行政处罚后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撤销其教师资格证的问题,通过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宁波某区教育局撤销该人员教师资格,”承办检察官介绍道,“同时,我们针对公安机关对该人员行政处罚过轻问题移送了线索”。据了解,该人员因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截止目前,我院已对全市7879名在职教师进行了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余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莹说,“下一步我们将在做实做细做深原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同时,联合余姚市教育局把查询对象推广至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全方位做好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筑牢堤坝。”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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