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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长江水域非法电捕鱼案出庭意见书曝光

2020-12-14 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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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由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何某、孙某在长江水域非法电捕鱼案,在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君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缴纳4762元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幼鱼投放到长江岳阳市君山孙梁洲水域。该案由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孚君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他向法庭宣读了下面这份《出庭意见书》。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法庭,并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由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何秋焕、孙小秋二人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事实、损害后果和诉讼请求等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所列事实成立。按照庭审安排,结合全案实际,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破坏生态环境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天,坐在我对面被告席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是为非作歹、大奸大恶之人吗?显然不是,他们只不过是沿江而居,凭自己辛勤劳作生活的普通农民。他们是犯了不可饶恕、伤天害理的严重罪行吗?答案更不是,他们只不过像很多信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其他村民一样,在世代生息繁衍的长江里捕了一百多斤鱼而已,那为什么我们要将他们送上庄严的法庭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是考虑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家庭条件困难,“放他们一马”彰显法律温情的一面呢?

专家曾经论证,地球造就一个物种至少需要200万年,而人类破坏一个物种也许只要几十年甚至几年。长江作为世界第三大河、亚洲第一大河,曾被誉为中国的天然鱼仓。有数据表明,五十年代,长江“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捕捞量是每年五十余万吨,而现在已逐年下降到每年几万吨,且短时间内还很难恢复,造成长江渔业资源锐减甚至面临枯竭的罪魁祸首就是过度捕捞。这些都说明,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从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意见中我们得知,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其严重危害有三:一是直接危害鱼类,影响鱼类性腺发育和种群繁殖;二是对水中其他生物造成伤害,电流所过之处所有生物“片甲不留”;三是对附近人员和行船都带来安全隐患。所以,我国《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刑法》都将这种行为列入严厉打击对象。纵观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法律知识、环保知识极为淡薄,为追逐自己一己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明令禁止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其渔获物虽少,其对生态的破坏却影响巨大;其情虽有可原,其罪却应当罚。也说明,无论是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红线面前,谁越雷池一步,谁就要受到惩罚;谁敢以身试法,谁就要付出代价。

二、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也许大家都注意到了,今天审理的案件并不是一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但担任审判长的却是我们君山区人民法院的院长,而我本人作为检察长,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长江沿岸村民代表、新闻媒体旁听。之所以这么重视这个案件,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院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也是君山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通常分为三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附带民事被告的非法电捕鱼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对长江水生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水体生态安全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上述这些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二人直接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至今仍未恢复,因此,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不仅判令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在此郑重警告那些把长江水域当成自家鱼塘,我予我取、肆意滥捕而损害公共利益者,检察机关将绝不放过、一追到底。

三、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人人有责

相传古代逐水而居、靠水生活的渔民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不撒“绝户网”,就是不用那种织得很密、很细的网捕鱼,因为他们懂得竭泽而渔就是自断生路的道理。古诗也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籽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因为他们懂得让鱼儿、鸟儿休养生息就是让人类自身绵延不绝的道理。古人尚且如此,作为现代社会的我们,更应该珍惜环境、尊崇自然,呵护生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天,何某某、孙某某以自己的深刻教训警示我们:谁不保护环境,谁就要付出代价。随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也将越来越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处罚也会越来越重,最近,我们就看到了号称史上最严禁捕令的长江全面禁捕即将实施,所以,我要在这里大声奉劝,长江沿岸世代生活的人民,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立即停止以往一味索取、杀鸡取卵、不计后果的过度捕捞生产生活方式,不做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争做生态保护的参与者。因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长江流域,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

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我们岳阳君山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时候谆谆告诫我们,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殷殷嘱托我们“守护好一江碧水”。所以在这里,我也要大声呼吁:相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行政监管责任,不做生态破坏的纵容者,争做生态保护的推动者、践行者。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携起手来、行动起来,不做生态破坏的旁观者,争做生态保护的宣传者、支持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只有这样,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将一条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长江留给子孙后代。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依法裁判。

审判长,出庭意见发表完毕。

检察长:闵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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