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你身边」王铁夫:相爱没有那么容易 离婚也有他的“脾气”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学习宣传民法典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同心战疫·共谋发展”主题宣传活动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学习民法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百姓心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初举办了“民法典在你身边”主题微课制作大赛。随着大赛的圆满结束,检察干警制作了一批精彩纷呈、引人入胜的民法典普法微课作品。从8月25日开始,牡丹江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直播60分》栏目对其中的优秀作品进行展播,下面,让我们一起跟随小编来学习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吧!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中;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牡丹江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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