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护?
【相关法律】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一、周某二系同胞姐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所在家庭共承包了五人的土地(原、被告及其父母)。1998年,原告周某嫁往安徽省并结婚生子。2016年,原告离婚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迁回户籍。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被告家庭承包的土地因户主(原、被告之父)已去世,被变更登记在被告周某二的丈夫向某名下,并由被告周某二和其母亲耕种管理。2011年,两被告及其母亲对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达成了分配协议,被告周某三对部分土地进行耕种,其余土地由被告周某二耕种。
【案件评析】
原告周某主张自己的在被告耕种的土地中拥有1/5的土地经营权。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以原被告父亲为户主,在村里承包了一家五口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虽户主已故,但第二轮承包时第一轮承包的延续,原有的承包户成员不会因为户主的变更二失去其成员资格。
原告在承包期内嫁往外地,但离婚后又回到了原户籍地生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原告应当在原承包户内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妇女权益明确写进法律规定,改变了农村以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固有观念,保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避免了“外嫁女”因婚姻等问题而失去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将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等观念移植到法律法规中,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广大农村地区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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