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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最新通报来了!下午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0-12-17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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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在线记者 黄湄 报道

明天,一年一度的全民吐槽日又要来了!

把你这些年买过的假货、体验过的差评服务统统吐出来吧!

面对频发的消费纠纷,网友们纷纷表示:

没有最坑爹,只有更坑爹!

就在刚刚,

在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合肥市2018年度网络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赶紧看看你是不是也“中枪”了!

【案例一】关键词: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退款难,全力调处押金还

2018年10月以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望湖所接到大量消费者反映享骑共享电动车退还押金困难的投诉。经调查,享骑共享电动车运营方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通过享骑电单车APP退还预交的299元押金时,系统无法正常退款,联系客服称7至15日退款,逾期不退款后又以种种理由拖延。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公司安徽公司进行调解。经数次协商调解,安徽享骑公司最终同意按登记先后顺序退还押金。截至11月底,执法人员累计协调处理完毕押金退还98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3319元。

市监点评:共享出行行业押金退款难呈上升态势,其涉及面广、影响人数众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的押金主要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不得挪用,应当退还。《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案例二】关键词:产品质量

商品质量有问题,市监介入终解决

2018年9月12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自新疆李先生的投诉,称其通过电视广告购买了一台价值4000元美菱净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多次和美菱销售方联系都遭推诿,无奈之下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诉后,当即前往美菱公司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后在公司积极配合下,美菱公司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

市监点评: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美菱公司作为净水器的生产厂家,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并履行更换、维修等消费维权义务。

【案例三】关键词:订金返还

预付购物不发货,商家补偿退订金

2018年11月2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巢湖亚太渔网厂淘宝网店订购渔网,通过微信转账540元预订后,厂家销售人员竟然将其微信拉黑,致其迟迟未收到预订商品,投诉至辖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前往商家了解情况,原是商家排货紧张将这单转至微信交易的订单疏漏,又因言语不和商家情绪化操作导致投诉。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网店退还消费者订金并酌情补偿合理费用,共退款560元,并表达歉意,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监点评:利用网络从事销售商品也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发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微信、朋友圈等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也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关键词:虚假广告

电商广告涉虚夸,退货退款立案查

2018年9月3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阿里巴巴上的合肥益裕篷业有限公司购买折叠帐篷,商家在其网店以广告宣传“达到最佳的立面遮阳效果”、“拥有欧洲最先进的膜结构计算软件”等内容,实际使用后发现并非如此,遂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投诉人退货退款,监管部门同时对该公司发布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6000元罚款。

市监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夸大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退款并依法受到处理。

【案例五】关键词:平台责任

餐饮平台问题多,造假失查同处罚

2018年7月26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西园南村商家云粥记造假,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粥店非法办理假证假照,并于2018年1月3日,与餐饮平台美团网签订《外卖服务合同》。而该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粥店及外卖平台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粥店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处以1.2万元罚款;责令平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7.25元,并处以6万元罚款。

市监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匿报,消费者也可能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发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把好入网主体审核关,切实履行企业消费维权责任。

【案例六】关键词:微信购物

微信购卡不相符,协调退款解民忧

2018年1月23日,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手机卡行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2018年*电信卡30元包600分钟+国内无限流量套餐卡”,使用后发现该套餐非主卡套餐,而是别人199元套餐分享的副卡套餐,投诉人认为自己被骗,多次联系商家,要求更换成个人独立套餐或退卡,商家均不予理会。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与该微信公众号经营主体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协调达成一致,商家退回投诉人支付的390元卡费。

市监点评:办理手机卡套餐应当选择正规运营商及营业厅, 全面了解手机卡套餐,以免上当受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微信、APP等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

【案例七】关键词:售后维修

网购商品不靠谱,商家售后须尽责

2018年4月,合肥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里塘所接到杨女士投诉,反映于1月10日在天猫商城美的美地美专卖店购买的热水器设置温度与实际温度相差太大(实际设置30-40度左右但是实际温度却达到60多度甚至100度)。经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当天下午即上门维修,并现场修好,投诉人表示满意。

市监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八】关键词:合同成立

订单无故被取消,约定在先原价销

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其在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后,商家无故取消订单,购买规则是同一人最多可以购买5个手环,消费者陈某和其爱人各买一个就出现订单异常取消,找客服反馈是订单异常系统误判,再次下单时已涨价,消费者认为商家不守承诺,要求商家发货并道歉。执法人员次日电话联系该公司客服部经理、“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联络员了解情况,并督促该公司切实做好消费服务工作。经调解,华米公司与陈某协商达成一致,消费者按原订单价格重新购买。

市监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为了更快更好解决消费纠纷,推进“12315维权服务站”进电商企业,可有效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案例九】关键词:网约出行

网约接单未践约,全额退款加赔偿

2018年3月,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通过“飞常准”APP预约网约车,预约3月29日凌晨到青岛流亭机场接机,司机接单后未如约到目的地,却已在网上支付了31元费用,后司机拒不退款,遂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尽快退款。执法人员接诉后,及时与张先生及电商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退赔张先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50%订单费,同时支付打车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监点评:网约车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电商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十】关键词:商家超售

商家缺货依旧卖, 退还货款赔费用

2018年11月7日,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崔先生投诉,称其在天猫商城购买了两件衣服和一双鞋子,鞋子第二天就发货,但购买的两件衣服却一直未发货。崔先生联系商家询问原因,得知衣服缺货就自动延长收货时间,但一段时间过后商家仍未发货,但经多次催促衣服始终处于缺货状态,崔先生感觉受到欺骗而投诉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网店负责人,经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回投诉人购买商品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合理费用。

市监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天猫商城的赔偿规则是天猫卖家缺货延迟发货的,要承担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不高于500个积分的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本期编辑:牛瞳

来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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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显示评论内容(3) 收起评论内容
  1. 2022-04-02 02:10Afterwards[江苏省网友]IP:1970994042
    每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都觉得很安心这是为了我们消费者着想现希望能够及处理问题。
    顶2踩0
  2. 2021-03-22 19:25三段斩[天津市网友]IP:3407377530
    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是让人拭目以待希望他们能够持续高效地监督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顶10踩0
  3. 2020-03-12 12:39走了淡了[陕西省网友]IP:1731161482
    这通报肯定又是场热闹盛宴又有哪些新鲜事被揭露了!
    顶7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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