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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人打死老婆最多判7年?告诉你真相

2020-12-17 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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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则宣称在“中国男人打死妻子,既不算故意杀人也不算故意伤害,最多只会获刑7年”的帖子在网上热传,截止目前该贴文已经在微博上获得了2万多的转发。

发帖者给出的理由是,中国刑法第260条规定“打死老婆都算虐待罪”,最多只会获刑7年。她还因此认定这条法律是一个比婚姻法第24条更“邪恶”的法律,因为“24条要钱,260条要命啊。”

但真相,却远非如此……

1

被曲解的“虐待罪”

首先,耿直哥先给大家讲讲这“虐待罪”的由来。我们知道其实不少家庭中隐形的家暴的行为,其实够不上故意伤害的标准,比如捆绑折磨,不给吃饭,不给看病,长期精神羞辱等等。所以,我们有了虐待罪,就是为了打击这种针对家庭成员长期的身体和精神摧残的犯罪行为。

但这绝不代表有了“虐待罪”,“中国男人打死老婆”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罪行了。

举例说吧。在《新京报》一篇2012年1月18日的报道中,来自辽宁葫芦岛的男子张晓峰因琐事分歧家暴妻子,并最终“打死了妻子”。但他可没有因为“虐待罪”的存在而仅仅被判刑7年,而是直接被法庭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赔偿妻子家属62万并有自首的情节下,获得了无期徒刑。

当然,宣称“打死老婆都算虐待罪”的人可能又会说,她们的意思不是指上面这个案子这种直接打死的情况,而是指“虐待导致老婆死亡”的情况算“虐待罪”,不会再被追究“故意伤害/杀人罪”。

但这个说法同样是谬论。在2015年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的第16条就明确规定:对于“虐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换言之,对于“丈夫虐待致死老婆”这种即涉及虐待又涉及故意伤害/杀人的罪行,我国法律就会按照刑罚更重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虐待罪”去处罚。

实际上,即便在2015年之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只要丈夫“虐待”妻子的行为中存在可以被法律证明的“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情节,就会按照更重的罪行去判罚这些家暴男——并不存在【有了虐待罪就不会再按故意伤害/杀人罪判罚】的说法。

这样的案例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上也比比皆是。比如就在去年12月6日,天津河北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丈夫长期家暴妻子,逼得妻子投河自尽的案例。当时法庭上被告的律师辩护被告只是虐待,并没有涉及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法医对于自尽妻子身上伤痕的“轻伤二级”鉴定结果,以及妻子投河前最后一次被丈夫当街毒打的视频监控都证明了被告虐待妻子的行为中已经存在了“故意伤害”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虐待罪6年,故意伤害1年半,【数罪并罚】判其入狱7年。

又比如2016年贵州六盘水市判决的一个案子(见下图)。此案中被告同样是长期虐待妻子并最终“打死了妻子”;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起初他还是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逮捕的。但检方和检方在后续侦察中找到了被告“故意伤害”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证据,并建立了殴打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这个“家暴男”被法庭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因如实交代罪行和自愿认罪最终获刑15年。

不过,不少现实中的家暴案情却并没有上述这些案件这么简单,也给法院惩治“家暴男”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一个最常被人谈起的案子,便是8年前的“董珊珊”案。这个不幸的女子长期遭到丈夫王光宇家暴,虽然最终逃离了这个“家暴男”,却因为之前的伤口感染在逃离“家暴男”2个月后不幸离世。可凶手却被法院按“虐待罪”判了6年半。这个案子也成为了今天那位宣称“打死老婆不是故意伤害/杀人”的发帖者用来证明刑法260条是“恶法”的“有力证据”。

实际上,这个案子时至今日仍然充满了争议。可从事实来看,此案争议的却并不在刑法260条的“虐待罪”——更不是因为所谓的【有了“虐待罪”就不会再按“故意伤害/杀人罪”判罚】的谬论——而在检察院的【取证】层面。

原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2010年就给出了他们认定王光宇不是“故意伤害/杀人”的解释:虽然王光宇长期虐待董珊珊,可“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光宇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按照检察院的说法,这是因为“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董某是在被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被害人之死非系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

同时,这名检察官自己也补充表示说:“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狠下毒手,故意把被害人杀死(如砍死、毒死)或者故意重伤被害人的,那就不能只构成虐待罪,而应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因此,综合这些检方的言论和案情来看,检方当年之所以认为王光宇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是因为在检察官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王光宇最后一次虐待董珊珊的行为是故意要让她丧命,同时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王光宇之前对于董珊珊的虐待中存在可以满足“故意伤害”的条件,所以才按照“虐待罪”起诉了他。

换言之,此案的问题是故意伤害/杀人【证据不足】,而不是因为有了“虐待罪”就【只能追究这一个罪名】。

当然,从情感上来说这样的判罚很难令人接受。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王光宇的行为即便难以满足“故意杀人”的证据要求,也至少符合了“故意伤人”的情况,检方应该继续深入调查取证,从而进一步追究王光宇“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止步于“虐待罪”。但检方的说法是他们为了追究这个“家暴男”已经将此案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过一次侦察,可证据仍然不够。

但这些围绕证据的争议,与本文开头那位发帖者和她的粉丝借着此案而所抛出的【因为“虐待罪”的存在所以杀妻不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的说法,已经完全是两回事了。

实际上,在耿直哥看来,虐死董珊珊的凶手之所以能够逃过“故意伤害”的情节。一个关键原因是家暴立法的缺失和全社会对于反家暴意识的缺乏,导致董珊珊及其家人还有警方人员都未能在遭到“故意伤害”后及时进行为她进行“笔录”和“法医伤情鉴定”等措施固定证据。等到董珊珊浑身插满管子进入ICU时,想再做笔录和法医伤情鉴定已经来不及了……

这也说明,如果我们希望中国的“家暴男”付出应有的代价,还是需要向公众以及执法部门大力科普和培训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受害者权益,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观念。而不是错误地把板子打在“虐待罪”这个法条上。

2

与时代脱节的司法观念

其实,除了炒作“虐待罪”导致杀妻只会被判7年的说法,这位发帖者还宣称“虐待罪”的存在还导致很多杀害自己孩子的行为也只会被按照这个罪名“轻判”。

但“裁判文书网”上大量公开的判决书同样显示,只要虐待孩子的行为中存在“故意伤害/杀人”的情节,法院也会按照判刑更重的罪名去惩处凶手。、

比如下图中这个案子中,被告就是想辩解自己只是虐待孩子,不涉及故意杀人。但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上应当“能预料到其殴打不满3岁的幼童头部可能致其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一结果发生,且“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殴打被害人的力度较大,已超出了虐待的范畴”。最终法庭裁判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起入狱11年。

再举个发生在去年例子(下图)。此案中被告宣称自己常年“打孩子”的行为只是为了“教育孩子”,而导致孩子死亡的这次是不慎“失手”。但法庭最终通过证据认定被告惩戒孩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正常程度”,“在短时间内,使用树枝多次重复打击韩某甲身体多部位,致使其的颈部、躯干及四肢的皮下组织损害已占其体表总面积的85%”;而且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被害人年幼、肌肤娇嫩,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足以损害韩某甲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最终,被告被认定“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

不过,相信大家读到这里已经发现,即便施暴并夺走自己孩子幼小生命的父母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们却也最多获刑10多年,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同类的案子相比更显得“畸轻”。

耿直哥曾经在我们一篇文章发布于2016年12月8日的文章中介绍过出现这种“畸轻”的原因——即我们在法院存在着一种观念,即认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属于“社会危害较小”,从而导致中国的这类凶手往往会获得比国外同类案件“从轻”许多的判决。

(图为我们两年前的那篇文章)

这种观念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有体现,其中第22条就写到:“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所以,耿直哥才会在2016年写下这篇文章——因为当时南通的一位大妈虽然狠狠踩死了自己的孙女,即便法庭当时都已经认定她是“故意杀人罪”而不再是“虐待罪”,但仍然只判了她10年的刑期。此案及这一判罚也毫不意外的震惊了全国。

那么,相信大家读到这里也就不难发现,在中国虐杀孩子被轻判的本质问题,根本与“虐待罪”无关,而是我们司法观念出了问题——它与我们这个更加看重个人权利,看重弱势群体权利,看重儿童保护的时代【脱节】了!

于是,即便被判故意杀人,杀害无辜幼童的父母家属还是可以获得轻判。而法院和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也在这一个个与时代脱节的判决中被质疑、被瓦解……

更悲哀的是,今天这个获得2万多转发的曲解“虐待罪”帖子,则进一步凸显我们网络舆论场的浮躁:一个歪曲事实的账号竟然很轻易地就带跑了网民本应关注的焦点问题,令大家把怒火发泄到了错误的靶子上。

最后,耿直哥希望这个严峻的法律问题,可以尽快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正视,尽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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