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翔小笼”商标之争开庭 双方辗转两法院激辩孰是孰非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茜 上海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南翔小笼”商标之争又有了新进展。继9月9日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浦东北蔡润泽南翔小笼店、小笼店实际负责人等四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后,9月10日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原告反诉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案在杨浦法院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双方提出的赔偿额均为300万元。同时,都引用历史材料为自己正名。目前,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南翔馒头公司指南翔食品公司“不正宗”
根据此前法院披露的案情显示,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馒头公司)持有第772405号“南翔”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于第43类服务商标。南翔食品公司则持有多个不同字样的“南翔”商标,最早在1986年8月20日就获准注册,后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即小笼包、云吞、蒸饺等。
2014年9月23日,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馒头公司发现,上海一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遂将南翔食品公司等3家公司告上法庭。
在9月9日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南翔馒头公司,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在一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在招商、线上线下宣传过程中宣称自己“始于清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相反,豫园馒头店经营了一百多年,是真正的老字号。原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和本市部分新闻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
对此,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的律师认为,南翔小笼的核心价值是小笼这个商品本身,不是服务品牌。南翔小笼的商品商标所有权属于被告,而且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诉请。此外,被告还出示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申报报道,指出根据当时的报道,南翔镇的小笼才是正宗,认为自己是嫡系传人,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南翔食品公司反指南翔馒头公司“搭便车”
9月10日,在杨浦法院开庭审理中,南翔食品公司等作为原告还将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之一。原告表示,自己在1985年即注册持有食品类“南翔”商标,并从1988年起就开始生产“南翔小笼”速冻食品,相反被告在网络和店堂中多处使用“南翔小笼专门店”“正宗南翔小笼”“小笼鼻祖”等表述,系“搭便车”,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原告还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其配方和制作工艺经过不断传承,如今已为原告所有。
对此,作为被告的南翔馒头公司等辩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餐馆服务类“南翔”注册商标,且豫园南翔馒头店源于创始于1900年的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不间断经营传承至今,说法与前一天大致一致,并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其亲戚吴翔升进店学艺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即今南翔馒头店,所以,自己与“南翔小笼”存在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