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子弑母 帮助他人自杀的问题分析
最近新闻报道,北大学子弑母的犯罪嫌疑人吴谢宇,改口称自己杀害母亲是“协助母亲自杀”,笔者看到该新闻后,感觉到吴谢宇有着强烈的求生欲望。本文跟大家谈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他人自杀,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过程中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帮助他人自杀,司法实践的处理
我们先假设吴谢宇母亲真的想自杀,那么在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会如何处理呢?被告肯定是已经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被害人存在想自杀的情形及想法,被告如果被认定存在帮助自杀可能的,则会酌情从轻处理。
提供一个判例给大家参考,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54号,被害人有吸毒的习惯,并且已经写好了遗书,被告与被害人相约酒店吸毒,被告后面杀害了被害人,法院认定被告属于帮助自杀,因此判处被告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有朋友问,死缓算从轻处理吗?在本案中,被告是累犯,因此判决死缓算是从轻处理。
如何认定帮助自杀?
认定帮助自杀需要从各方面的证据入手,例如人证、物证等。以前面的判例,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害人有自杀的欲望,是综合各种证据得出来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人留有遗书,该遗书反映被害人因生活不幸而产生厌世情绪,可以证明被害人具有自杀的倾向。
二、有证人证明,被害人曾经被判处刑罚,因而造成婚姻不顺,后面的婚姻也不美满,自己的工作也顺利。
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吸毒。虽然吸毒并不能证明被害人想自杀,但可以从侧面反应被害人想逃避现实。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是否想自杀,并不是由被告说了算,而是结合全案证据来看。吴谢宇说其母亲具有自杀的想法,如果要证明这一点,显然只靠他自己的供述是远远不够的。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很多的案件,如果认定是帮助自杀,基本上都会从轻处理。问题是,这样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需要对其处以刑罚,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从轻处理的依据在哪?
有些人认为,帮助自杀属于帮助犯,应当从轻或减处罚。如果这样考虑的话,在案件中,谁是正犯?是否认为死者就是正犯?
如果认为被害人是正犯、帮助自杀者是从犯,这一点也解释得通,因为《刑法》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限定行为对象是“他人”,所以,自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自己是行为人,也是受害人。笔者认为,虽然勉强解释得通,但对于一般人来说,比较难以接受。
要解决前面提出的这个问题,为什么要从轻处罚帮助自杀者?例如可以考虑增加一个“帮助他人自杀罪”,帮助他人自杀的,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总结
本文简单讲了一下,如果一旦被认定帮助他人自杀,将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一般都会从轻处罚。笔者在本文开头讲了,吴谢宇改口供,认为他帮助母亲自杀,从这一点来看,吴谢宇还不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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