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报仇的维持死刑 弑母的北大学子会被重判吗?法律讲不讲情理
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关注度持续增高,这两个案子都与母亲有关:为母亲报仇,连杀三人的张某某(以下简称Z)被二审法院维持死刑判决;逃亡1380天,买了30多个假身份证的北大学子吴某某(以下简称W)因涉嫌故意杀死自己的母亲被捕。
这两个案子的案情产生了强烈的对比,很难不引起人的注意和思考。为母报仇的Z,即使有自首的减轻情节,却依旧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注意非死缓);在外潜逃的学霸W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而抓获,“虎毒敢食母”早已成为民间口诛笔伐的对象,所有媒体都在挖空心思想要知道W弑母的真正原因,并一致要求严惩W,能重判一定重判。
因W的弑母案尚在侦查阶段,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我们还是要等待案子走完司法程序,才能知道W的判决结果。我们先假设一下,W如果真的弑母,他会比普通杀人案得到更重的判罚吗?换句话说,法律会因为情理而改变吗?
我们还是简单回顾一下这两个案子的案情:
1.Z为母报仇案:
Z13岁的时候,母亲因琐事与王小一、王小二产生争吵并厮打,王小二(案发时未满18岁)拿起木棒击打Z母亲的头部,致其重伤后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小二7年有期徒刑;
2018年2月,打工回家的Z看到王父、王小一、王小二准备上坟,Z拿起刀先连捅王小一、王小二数刀,后又捅王父数刀,导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两天后,Z去警局自首,2019年1月,一审法院判Z死刑,Z上诉,4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Z的姐姐陈述Z杀人原因是他们认为王小一打死了母亲,却让王小二去顶罪。
2.W弑母案
2015年,W将母亲杀死在母亲的住处
2016年,春节前夕,W给舅舅发短信引起怀疑,舅舅报警
2016年2月14日,警方在母亲的住处发现了W母亲的尸体,被包裹了100多层塑料布,并放有活性炭在内,认定W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9年4月21日,W在重庆江北机场被抓,随身携带了30多张身份证;
两个案子都没结案,一个在最高院的死刑审核之中,一个还在侦查阶段。微言先不讨论Z和W的最后结果如何,只是提出一个自问自答的疑问:法律应不应该讲情理?
如果有些人接触过从事司法工作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真正在现实中打过官司,就会发现这些人之中的大部分人好像都不讲什么情理。无论你问什么问题,他都是一本正经地回答你。法院的判决,就是经过这些人的手,经过一步一步严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最后形成一个判决。
从事法律的人不讲情理,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法律不讲情理,所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没法讲。
如果单说“法律不讲情理”这句话,肯定是错误的观点,但如果把他放到司法实践之中表述,就没有不妥之处。
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把现实生活中的合理、符合正义标准的大多数情理,以条文的方式固定下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社会中约定成俗的情理,已经写在了法律条文之中,法律的实施也是在贯彻执行这些情理,让社会得到正义。
而那些不合理的、或者应该由道德力量去约束的情理,法律制定者认为没有必要将它们列在条文中。
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有它的问题:人们的正义观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社会的情理也是随着整个文明进程的推进而改变,还有一些传统的准则,在一般人看来也有可取之处,但这些都不能很快的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导致了法律与情理的矛盾。
正如本文提到的两个案件,杀母之仇不可不报,这在以前漫长的封建历史上,都是可以被谅解或者从轻的,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杀父母的仇,只能国家来替你报,你不能亲自动手。Z就是因为亲自动了手,才让自己也陷入了法律的追究范围之内。别人杀了你的母亲,你杀了别人的父亲,在法律看来,都是不被准许的。
虎毒食母,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父母之恩大于天,不报恩也就罢了,竟然还要弑母,这就犯了中国人的大忌,所以民意会要求加重处罚W。而在法律看来,如果你实施的犯罪形式一致,犯罪对象是你的母亲,还是陌生人,其在法律上的评价应当是一致的,“同案同判”一直是法律实施的原则之一。不会因为你杀的人是你的母亲,法官就会刻意加重你的刑罚。
在当下的社会,一直存在着一种很强大的舆论观点——过度报复。正如你打掉我一颗牙,我就非要打掉你两颗,你杀死我家一个人,我就非要杀死你家三个人。这种过度报复在心理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律上是不符合要求的。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法律惩罚的一项基本理念,你打掉我一颗牙,我要求法律帮我实现让你等同于掉一颗牙的痛苦。
所以,为母报仇的Z,并不能仅仅因为他的动机符合常人的伦理观点,就给他减轻处罚,弑母的W,在未来可能的判决中,也会像其他涉嫌杀人的案件一样对待,不会因为他杀人的对象是自己的母亲而可能加重他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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