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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儒家本冰炭不可同器 道家是如何将两者调和成治国大道的?

2020-12-24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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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代有四大显学,分别是儒家、墨家、法家、道家;其中墨家以科学为主,而儒、墨、道三家都是治国之学。从秦始皇统一华夏到清朝灭亡为至的2132年时间里,秦朝的15年采用法家治国,汉高祖至汉武帝时期采用道家治国,其余时间都是“外儒内法”的儒家在治国。儒家以礼乐教化治国,法家以严刑竣法治国,各个朝代都宣称以儒治国,但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在实施。法家如水,儒家似火,中国人以独特的智慧让水火交融,冰炭同器,这不得不佩服道家的无上智慧!

秦皇汉武

1、人性本善还是本恶

儒家主张人性本善,但在成长中受社会影响慢慢变恶,因此需要用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遏制人性沉伦。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因此社会需要用法律来阻止人们行凶作恶,法律的作用就是通过惩恶达到扬善的目的。

《孟子·告子上》: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就好比水往低处流一样,是自然而然的事!恻隐心、羞恶心、恭敬心、是非心,四心是人天生就有的,并不是后天施加给人的。人有恻隐之心,就会仁;人有羞恶之心,就会义;人有恭敬之心,就会礼;人有是非之心,就会智。仁义礼智四种品德,人生而有之,人在成长过程中就是要保持这四种品德,进而成为一个完人!

人性本善

《商君书.算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性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人为了追名逐利可以做出的恶是没有上限的!商君认为人的本性是这样的:饿了就要找食物吃,累了就想贪图安逸,生活贫苦就会寻录快乐,受到侮辱就想得到尊严。百姓追求利益,可以不顾仁义礼智的约束;人民追求荣誉,可以失去善良的本性。

商君举例说明人如果追名逐利,就不会顾及道德约束。强盗不顾道德指责,不惧身处危境,也要去抢劫,这是因为抢劫可以获利。上古时代的贤人,穿不暖,吃不饱,还要勤劳的劳动,那怕伤身费神也在所不惜,这样做明显不是人的本性,但还是做了,只因为可以得到荣誉!

人性本恶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名逐利,这是不可阻止的,只能利用这点诱导人们行善去恶。法律的作用就是告诉人们怎么做才是合法的追名逐利,如果违法追求名利,那么必受法律制裁。商君说“法者所以爱民”,爱民的方式就是指明正确方向,对违法之人施以刑罚、对守法之民施以奖赏,就可以确保人们不偏离法律的红线,进而保护广大守法公民的正当利益。

《商君书.说民》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综上可知,儒家以人善为本,强调人要加强自身修养,进而做一个好人。法家以人恶为本,强调作恶就会受到惩罚,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儒家的修身不可替代法家的法治,而法家的法治也不可替代儒家的修身。

《道德经》里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道家认为人的本性有善、有恶,并非绝对的,善与恶都是人的本性,不可改变!老子还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句话体现了道家天地万物皆平等,造物主没有钟情于任何一类生灵,皆一视同仁的思想。

善恶只在一念之间

在道家思想的调和下,儒家可以用于个人修身,法家可以用于治国理乱,二者相辅相成,并不必尖锐对立!

2、法古还是法今

儒家推崇复古,认为三皇五帝时代是最黄金的时代,那时人人有礼,处处讲仁,人与人的关系十分单纯而美好。但是孔子的年代距三皇五帝已有三千余年,很多事迹不可考,不具说服力!于是西周初年的政治成为孔子最理想的治国范式,纵观孔子一身的政治理想,就是想恢复周公旦的礼治。

法家认为当与时俱进,治理国家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制定适宜的法律。如果可以强国,可以不遵守古制;如果可以利民,可以不采用旧礼。与其维护不合时宜的古制旧礼,不如推翻重新制订符合时宜的法律

原始的生活

《商君书》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商君深刻剖析了三皇五帝至战国时代的社会变迁历程,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治理方法,只要符合时宜,就是好的方法。后世的情况与前世不一样,不能完全照搬前世的做法。三皇时代,自然资源多,人口少,生产力不发达,因此战争基本没有,人们不争不抢,颇有礼仪。黄帝时代,人口增多,生产力却没有大的发展,因此就有了争斗,黄帝组建军队,征服了炎帝,击败了蚩尤。黄帝治理内部时,采用了刑罚,民众得到很好治理。

黄帝战蚩尤

商君说神农氏主政时,内不用刑,外不用兵,取得了天下。黄帝主政时,内用严刑,外用甲兵,也取得了天下。神农与黄帝功绩一样,但是采用的方法不一样,只是因为他们各自适应了当时的时势!

关于法古还是法今,秦国变法前进行了一次著名的大辩论,卫鞅舌战群儒,最终秦孝公一锤定音,要变法强秦。

《商君书.更法第一》君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明主长,臣之行也。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公孙鞅曰:“臣闻之:‘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语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秦孝公说:作为国君要为国家社稷着想,这是国君要做的事。治理国家的方略要说清楚理由,这是主政大臣当做的事。我想变法强秦,移风易俗以教化百姓,但又怕天下人非议我。

卫鞅说:怀疑自己的所思所为,那么就会事不立,功不就,要变法就不要怕世人非议。高明之人,总被世人误解;明智之士,总被百姓指责。国语曾说:蠢人喜欢循规蹈矩,智者可预测将来。不可与人民讨论如何变法,只能与百姓分享变法的成果。郭偃曾说:最高道德跟民俗是不合拍的,要成就伟大功业不可与众人共谋。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百姓,礼仪的作用是方便百姓行事。所以圣明之人,如果可以强国,可以不遵守古制;如果可以利民,可以不采用旧礼。

《商君书.更法第一》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儒家代表甘龙反驳道:我听说圣人治国,不易俗以教民;智者主政,不变法以治国。沿用旧礼治国,可以坐享其成;采用古法治国,官吏熟悉政务而民不生变。现在变法治秦,不按照秦国以前的古法旧制治国,我怕天下人非议国君,希望国君慎重考虑变法事宜。

儒家代表杜挚反驳道:我听说获利不超过一百倍,不可变法治国;效率不提高十倍以上,不可更改工具做事。又听说遵守古法不会出错,沿袭旧礼不会产生邪恶。国君当慎重考虑变法事宜。

卫鞅反驳道:三皇五帝采用不同的方法治国,那么效法那个呢?帝王不断更替,各有各的礼制,那么遵守那位先王的礼制呢?伏羲、神农治国采用说教,不兴诛杀之事;黄帝、尧、舜三帝采用刑罚治国,不采用教化;到了周文王、周武王之时,各自采用了合乎时宜的法律,因具体事情而制定具体礼仪。礼仪、法律应时而生;制度、规章因事而现;兵甲器备,各得其用。所以臣认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不止一种方法,只要有利于国家,完全不必效法古制旧礼。

商鞅舌战群儒

从以上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儒家可以依法施政,但不能与时俱进改变法律。先贤前圣制定了法律,儒家就可以据此施政;如果先贤前圣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儒家就拒不改变。法家可以在乱世之中图存求强,儒家可以在和平盛世据法施政,两者皆可成为治国大道,只是要分时间而已!

《道德经》说: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3、德治还是法治

儒家提倡德治,也就是用道德伦理治理民众,反对严刑竣法。法家提倡法治,不分人是贵是贱,是善是恶,是贤还是不肖,有功还是有过,只要犯了法,一体依法处理。相比较而言,儒家就要人性化得多了:贵人可以法外开恩,善人可适当减刑,贤人可以特赦,有功之人可以将功抵罪。

画地为牢

《商君书.赏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法家主张全国一体用法,法律规定的赏赐、刑罚适用于所有人。国家赏赐不因人而赏,当依法赏赐,这样全国民众才能一心杀敌;刑罚不因人而设,这样才能保证令行禁止。法家认为酷刑的目的是以刑去刑,如果人人守法,那么刑罚就形同虚设!如果有罪之人,因为地位高、曾经做过善事、以前有过功劳、或者有特殊技能就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么犯罪的就会越来越多,就是对守法之人的不公平。

执法如山的包拯

儒家认为酷刑过于酷烈,伤人发肤,毁人容颜、断人手足,取人性命,实在是恶政暴政。但是社会复杂,人心多变,并非人人都能修养成君子,也无法保证君子就不作恶犯罪。不惩恶就无法扬善,不杀一就无法儆百,刑罚不酷烈就无法威慑犯罪份子。人们害怕酷刑加身,自然遵纪守法;如果刑罚是让人享福而不是受罪,那么犯罪将无法遏止。

德治陶冶人的情操,用道德规范约束人们,不去犯罪。法治刑治犯人,以伤残其身,损其财富,或者控制其人身自由为手段,惩罚犯罪,威慑想犯罪的人。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治安,德治是软手段,法治是硬手段,最后的底限由法治来防守。德治劝人为善,效果不佳,只要有名利,人们还是会去违法,只有法治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佳手段,德治为辅可也!

4、儒法的融合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治(公元前356年),至秦朝灭亡(公元前206年),共推行了140年的法治。秦亡以后,汉朝建立,在总结秦政得失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秦法,汉承秦制,全面继承了秦朝的法治。汉高祖至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朝名义上是用道家治国,实际上是用秦法以治国,历时72年。这72年就是儒法的融合阶段,道家将儒法合二为一,之后各朝各代以儒家之名,行法家之事。

独尊儒术的“儒”已经不是战国时代单纯的儒了,他完全融合的法家思想,成为后世的治国大道。汉宣帝的儿子汉元帝柔仁好儒,他多次上书汉宣帝,提出“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针对儿子的行国,汉宣帝批评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用德教,用周政乎?可见汉宣帝时代,儒、法、道三家已经融合,成为治国大道。

汉元帝的儒家政策,最终落实了他父亲的预言:乱我家者,必太子也!汉元帝放纵外戚、宦官,最终导致西汉灭亡。汉元帝的经验表胆,儒家作为个人的修身课,是十分恰当的,但是用来治理一个大国家,那么必然事毁功不成。

老子、孔子、韩非子

儒家有名,法家有实,故以儒之名行法家之事,这就是独尊儒术的本质。后世有人精辟的总结了一句话:道家无为,儒法各执一端!

历代采用的法律:秦朝《秦律》、汉朝《汉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宋《宋刑统》、元《大元通制》、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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