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或将适用缺席审判
中青在线北京8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做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文书送达和审判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制度设计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各国普遍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积累经验。
据此,建议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据了解,2014年,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草案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缺席审判程序专章拟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此外,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