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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师:怎样能看出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病?

2020-12-28 12: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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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君(ID:changan-j):

精神障碍鉴定,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决定了他(她)是否要承担或者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那么,谁来鉴定?

在中国首个医师节即将到来之际,记者走进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来了解这群特殊的医生。

他们通常在精神科执业多年,将自己的医学专长化为公平正义之剑,拨开迷雾,还原真相。

行为中找猫腻

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位于同德医院的闲林院区,开放式的大门,低矮的围墙,群山环绕,绿树成荫。

鉴定室位于一楼,一间普通的办公用房,没有花俏的装饰,也没有记者想象中的特殊仪器设备,只有一张长方形的桌子和几张椅子,桌上有个血压计。

鉴定所副主任陈文松坐在桌子的一侧,静静地看着记者走进来。他话不多,眼神却很犀利。每个进入房间的鉴定人,举手投足间,都被他悄悄观察着、记录着。

“这样就能看出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记者问。

“没那么玄乎。”陈文松笑了笑,“不过,如果想在我们专业医生面前没病装病,很难的。”

在多年的从业经历中,陈文松与同事确实碰到过有人故意装傻,想得到“有精神病”的鉴定来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些人根本没得过精神病,装也装不像啊!”陈文松有着20多年精神科从医经验,形形色色的精神病患者他都见识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PPS:世勋欧巴的迷妹表打我)

“比如说,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绪稳定时还能跟你正常交流,但突然发起病来,那种状态,如果不是经常接触的,根本模仿不出来。”

曾有一名中年男子,反侦查能力很强,在常人眼里“患精神病”已有3年,“因为3年中没有听他开口说过一句话”。

当他被带到鉴定所后,依然不开口。医生给他做了声带测试。

“如果真的是生病了,3年说不了话,声带是会萎缩或者表现出其他症状的。但是他的声带完好无损,这说明什么?”

陈文松淡淡地笑了一下,继续讲述,男子被留院观察,医生们心里大致有数,但都若无其事地忙其他活去了,留下男子一人在房间里。

事实上,医生们时不时地从房间外留意着男子的动静。

结果,一名医生竟然发现男子在偷偷打电话!3年的谎言就这么被轻松戳破了。

对话中找证据

基础的观察,是鉴定的第一步。

也许此时,医生心中已有了初步答案,但并不是下定论的依据。

鉴定有其严谨性。

每次鉴定,需要有一个鉴定小组,由3名具备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医生组成,比较重大的案件则会安排5名鉴定人。

担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针对各类精神疾病,都有配套的专业测量量表。医生会根据送检的案卷材料,安排被鉴定人在安静的环境中答题。

陈文松在做每个鉴定前,都会仔细翻阅被鉴定人的案卷材料。

委托申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材料应包括被鉴定人讯问笔录;家属、邻居、村委会(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等调查笔录;看守所期间精神状况调查等,如既往有精神病史,需提供既往病历资料及门诊就诊病历。

如果有内容缺失,陈文松会毫不客气地“打”回去,要求补充完整才能做鉴定。

在查看研读这些材料后,鉴定人再来观察、询问被鉴定人。

此时,鉴定人会重述案件,但是会区别于警方的提问方式,同样的问题以不同角度与思维进行重复提问,故意说谎的被鉴定人可能就会下意识地把真实想法透露出来,从而露出马脚。

还原事情真相

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并不是常年不变的,鉴定所里也会有“常客”。

比如,有一名惯偷,因为早年有病历显示患过精神类疾病,所以每次被民警抓后,他都以此当挡箭牌,“我是精神病啊”!于是,民警每次都把他带到陈文松这里。

每一次的测评都是全新的,“我要判断的是,他这次偷东西的时候有没有犯病。”陈文松说。

前两天,这名嫌疑人又来报到了。在与陈文松的对话中,他清楚地描述出了自己作案前的想法、作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作案后逃避警方抓捕的一系列行为。

“最后,我们的结论是,案发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陈文松说。

这么多年来,陈文松与同事本着“还原事情真相”的原则,处理着每一次鉴定,“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职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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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声明: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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