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直播性侵初中女生?南昌资深律师:或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近日,“网传一男子直播性侵初中女生”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9月20日晚,有微博网友反映,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女生的视频截图在网络上流传。21日上午,该网友称是在一款名为“蜜桃APP”的手机软件上找到的该视频。
前述网友称,她从视频中得知,当事女孩系云南文山初中生。“直播的男子主动说(女孩)是云南文山的……初一的学生,他花九千块钱买的。”
名为“蜜桃APP”的手机软件上确有前述视频。页面显示,前述视频发布时间为今年5月9日,时长31分钟。在该软件上亦有大量不雅视频。
9月21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官方微博表示,针对此事,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已于同日联合公安部治安局部署云南省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必将严惩不贷,依法严厉打击。
9月21日下午,文山州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目前,文山州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调查。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切勿恶意传播。同时妇联方面也表示持续关注.
律师说法
此事件中,如后续调查情况属实,相关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情况属实,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李律师对各方存在的法律责任作以下分析:
一是蜜桃APP 平台方的责任
一个平台需要对其内容进行合理的审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不能审核通过的,这位男主播直播性侵的视频不论是从标题还是内容上都是违法违规的,而平台方不仔细审核就让该内容通过,并在公众平台上传播,给公众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属于平台方的过错,因其没有尽到保障与网络良好环境的义务,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该男主播的责任
该男主播如被证实直播性侵初中女生,并且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受害女生的确受到了伤害。那么男主播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他对女生隐私部位的侵犯已经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此男主播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做出此行为,是对女生性权利的侵犯,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如该初中女生后续在医生鉴定下,确定遭受了伤害,男主播还可能涉嫌强奸罪。具体见刑法强奸罪的规定。
借助这个平台,视频得以传播,男主播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 书刊、报纸、录像带、录音带等。
而且此罪的客观要件是达到情节严重,即广泛传播的播放行为。此男主播为博得关注,竟然置公序良俗于不顾,制作涉嫌淫秽物品的视频,并且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传播。从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看,已经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该男主播传播的视频这对我国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不利,浊化了网络环境,与国家扫黄打黑的风向相违背。同时,降低了主播行业的名声,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该男子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但是网络上的事情难辨别真假,还是要等到后续调查结果公布。自媒体行业正在不断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扰乱网络秩序的键盘侠、营销号。有些人为了博得关注,就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与权威,这样的人必然会自食恶果。#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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