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迎来四周年 遇到家暴我们应该这么做!
昨日,2020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4周年的日子。婚姻家事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矛盾也是社会矛盾的核心。当你在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伤害,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呢?
首先,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其次,当你遭遇家暴时该怎么做?
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妇联等有关机构反映,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相当于申请人(受害者)的“护身符”,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保护令一旦做出,被申请人(施暴者)将被采取以下措施:1、不能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施暴者)倘若再次施暴,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可以起到较为明显的震慑效果。
那么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受害人至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即可。申请书中需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自己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记入笔录。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管辖法院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强大,但是毕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申请不及时,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这个时候一定要先报警,大家千万不要觉得报警没用。警察出警能及时制止当时的暴力让你免受更严重的伤害,且警方还会在就医、安置等多方面保护你、帮助你。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和出警记录可以成为批评教育后的凭证和受害者主张权利救济的有力证据。
说了这么多,抵制家暴的关键在于受害者有没有勇气站出来面对施暴者。无数悲剧的背后是受害人对施暴者的一再忍让和纵容,也许是因为害怕、畏惧不敢说出口;也许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及家庭的圆满不愿说出口;也许是出于投诉无门找不到可以帮助的对象而无法说出口……
总之,大多数受害人往往都是等到事态越来越严重,施暴者的气焰越来越嚣张,受害人被蹂躏得不成人样了才开始寻求帮助。如果果断和勇敢一点,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那些伤害的。家暴和出轨一样,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千万不要觉得施暴者的暴力应该被原谅,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就是对自己生命和权益的漠视。所以如果不幸遭遇了家暴,一定要勇敢说“不”,积极的寻求帮助,注意尽可能的保留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