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净身出户?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婚姻中常见的错误法律认识汇总
中国的家庭伦理剧几乎是集齐了婆媳关系、出轨、小三、渣男等元素,情节跌宕起伏,扣人心弦,但是留意近些年热播的电视剧,有一个问难以回避,这些作品中存在婚姻法律错误,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拜这些狗血剧所赐,作者在接受咨询时,经常会遇到咨询者说哪个电视就是这么演的。这些错误的法律认识,不仅给了当事人错误的预期,有时甚至会导致关注焦点错误,使当事人把时间花在了无关紧要的事情上面,最终导致在婚姻纠纷中利益被损害。
1、出轨方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走人。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只有离婚时损害赔偿,这个赔偿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损害赔偿的额度一般不会很高。
2、出轨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导致离婚协议被撤销的情形,根据离婚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但是不考虑出轨等过错。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但是这个规则在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中有了改变,民法典在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如何使用,尚需在民法典生效观察判断。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面两条也是导致当事人关注焦点错误,浪费时间的主要原因,很多人认为出轨是一个很大的过错,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占很大好处,从而花费很多时间在搜寻对方出轨的证据上,但是实际上,拿到出轨的证据除了能获取道德上的优越感外,对财产分割没有多大帮助。
3、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流传比较广的法律误区,出处不可考,与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有些类似,但是婚姻法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过自动离婚的说法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事实婚姻
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都不算婚姻,并且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也不是夫妻。
5、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彩礼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结婚,如果结婚条件成就,则赠与完成。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条,都统统要不回来。
6、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8、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特殊情况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吕布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9、青春损失费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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