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废止《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动态清理。
经认真研究,拟废止2件规章、修改2件规章、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 马牧野
联系电话:010-65645269
传真:010-65645270
邮箱:faguichu@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邮编:100006
附件:
1.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附件 1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 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等法规和文 件精神,我部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动态 清理,现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 359 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 司发布)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 报告表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 部令第 11 号)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书。”
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环 经〔1996〕409 号)
(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 210 号)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环办〔2007〕53 号)
(四)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在役核电厂试用核电厂性能安 全指标的函(国核安函〔2008〕11 号)
(五)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 号)
(六)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督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158 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
(八)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 号)
(九)原环境保护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
(十)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37 号)
(十一)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 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 号)
(十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调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71 号)
(十三)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 号)
(十四)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5〕131 号)
(十五)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 号)
附件 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来源:本文来自环境生态部,仅供分享交流不做商业用途,不代表净水技术观点,版权归原作者与原作者出处
排版:西贝
校对:黎翔
本报道由净水技术整理报道,转载请联系lx@jsjs.net.cn。未经允许的侵权行为我社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