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重磅文件全面修订!未取得建设许可施工 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记者 郑超 文/图
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调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9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变化】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全面修订,“升级版”的《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来了
在当天的会议上,郑州市司法局局长司久贵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司久贵说,按照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郑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
谈到立法的必要性时,司久贵表示,这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国务院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职能。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同时,这也是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需要。结合郑州实际,对分区规划、城市设计、开发区规划等重大事项做出规定,着力构建“东强、南动、西美、北静、中优、外联”的城市功能布局,需提升为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发生重大变革,《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相对滞后,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的新体制、新形势和新任务。
【关注】
A、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调整,重点地区城市涉及应当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
司久贵表示,此次立法是为了解决多个问题,首先是确立了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条例(草案)》结合郑州实际,确定建立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根据《条例(草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开发区、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实行全域城市设计,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条例(草案)》还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调整。
在城市设计要求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确定城市开敞空间系统、重要廊道和节点、天际轮廓线等空间秩序控制引导方案,提高国土空间的舒适性、艺术性,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价值。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在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建设幼儿园、停车场、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共文化、养老服务、卫生服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B、优化营商环境,大幅压减各项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时限
营商环境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司久贵称,他们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关于各项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时限作了大幅压减,并确定了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的联合办理机制,与郑州市政务服务改革成果保持一致。
例如,经依法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上街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选址意见书。
另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删除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中关于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所需提供各项具体材料的规定,完全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草案)》不再增设任何材料。
还根据民法典有关精神,删除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中“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的规定。
C、未取得建设许可施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
司久贵提到,《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要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郑州全市违法建设控制、查处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要求,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政证书。
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其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等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的,由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梦鸽 施尚景 李英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