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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凉山救火烈士 江西万年一男子获刑 道歉

2021-01-02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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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全景

9月1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姜某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下午3时30分许,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姜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姜某生承担。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赵万昆等27名指战员在扑火行动壮烈牺牲。网络媒体纷纷发文悼念。2019年4月3日6时53分,被告姜某生通过其微信朋友圈转载了《救火英雄,一路走好》的链接,并发表“放弃生命不是英雄,是狗熊,又少了几个浪费粮食的,真好”的言论侮辱牺牲烈士。随后该内容遭到其微信好友的批评和转发,在众多网络媒体被转载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相继报道。事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2019年7月,万年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生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告知赵万昆等30名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对该事件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烈士近亲属告知要提起诉讼。其中,江西籍三名烈士丁振军、古剑辉、周鹏的近亲属分别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明确作为该三名烈士的近亲属,不对姜某生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赵万昆等30名烈士在扑救四川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英勇无畏、勇闯火海,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壮烈牺牲,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和学习,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而被告姜某生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不当言论已然侵害赵万昆等30名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姜某生的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4月2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赵万昆等30名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姜某生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

综上,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姜某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图为被告

图为当庭宣判

(来源:上饶中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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